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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李水全律师做客《邯郸晚报》“名律师在线栏目”
作者:李水全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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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    李水全律师  电话:15032036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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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张志刚  律师   电话:13831039665
 
      8月 27日下午2:30—4:30,本报“律师在线”如期开通。热线电话3100439铃声不断,咨询生活、工作中遭遇法律问题的读者络绎不绝。本期“律师在线”由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李水全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共同在线,为读者进行了公益解答。
    ●哥哥抢走嫂子的借用之物,是否犯罪?     
    读者问:我哥哥和嫂子结婚3年了,因感情不和最近正在闹离婚。今年4月4日,我哥哥去我嫂子单位,将她正在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强行拿走。后嫂子以电脑为他人之物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罪将我哥哥刑事拘留至今,请问,我哥哥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因为夫妻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且夫妻财产具有共有性,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不以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抢夺罪相对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小。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之间以暴力手段取得对方家庭财产不构成犯罪,夫妻之间的抢夺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你哥哥和你嫂子确实还没有离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你哥哥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家庭矛盾纠纷。    
    ●触高压电身亡谁担责?     
    读者问:我父亲是涉县某农村农民,今年7月15日,他在别人家房顶干活,不慎将几米长的金属杆与高压线接触,导致触电身亡。请问,我父亲的死亡,电力主管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应按特殊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故意。你父亲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事由,所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你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干活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防范,存在一定的过失,按法律规定可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经营者的责任。    
    ●驾校学员在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读者问:我参加某驾驶学校培训,在上路行驶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尚未取得驾驶证。根据相应的驾驶及培训规范,驾校应当由有教学资格的教练进行培训教学。学员使用教练车的,应当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进行。在学员驾驶教练车时,如果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由教练承担相应责任。教练作为驾校的雇员或职工,其教学工作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如果教练是在执行教学工作的过程中发生这类事故,应当依法由驾校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教练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洁员受伤谁负责     
    读者问:去年春节,我们家请了一个保洁工打扫卫生,保洁工在擦玻璃的时候,不慎从三楼窗台坠落,导致脊椎骨折,造成残疾。后保洁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万元。请问,我们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这要看你们和保洁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你们是临时雇佣的一位保洁员,直接与保洁员形成雇佣关系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们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家是从家政服务公司请的保洁员,你们与家政服务公司形成加工承揽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你们家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洁员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所以家政公司应当承担保洁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夫妻分居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读者问:我于2010年2月结婚。2011年7月,我与爱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但没有离婚,分居时书面约定:在此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以后互不承担扶养义务。今年3月份,我生病住院,治疗疾病需医药费10万元,请问,我的分居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扶养义务不随夫妻分居而解除。在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患病或生活遇到困难,另一方仍有予以扶助的义务。因为你和你爱人还没有离婚,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你们的约定,属于无效协议,你可以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爱人承担扶养义务。     
    ●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问:李某在市里有一套房产,前年因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于是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后,他把房产证给了我,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现在,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我们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你们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合同自签订之日就已经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如果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栏均为读者来电实录,未经核实。所有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司法仲裁的最终依据。
    李水全律师:接听“律师在线”,使我体会到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具有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责任感,应当多参加像“律师在线”这样的社会公益活动。作为一名律师要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以法律的智慧帮助大家,为社会更加安定、和谐、有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张志刚律师:通过接听热线,我感想颇多——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有许多法律问题还不太清楚,遇到生活或工作上的难题,他们很自然地就会求助于律师,以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体现了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我们国家提倡和谐社会,只有在和谐这个前提之下,经济才能稳步上涨,国家才能繁荣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