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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连环卖车引发诉讼-国外车易买不易卖
作者:陈科蕾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4日
案件回放
2007年7月张某委托其朋友郑某(韩国人)从国外帮忙购买克莱斯勒红色跑车一辆(价格20万元),郑某购买跑车之后以自用车名义将车带入国内,海关依法对车辆实行监管,监管日期截至至2008年10月。张某付款之后,郑某交付车辆,并约定待监管期结束后协助张某将车过户到其名下。
张某拿到车之后随即将车转卖给其朋友王某,并在合同中约定,该车在一年以后(即2008年10月)解除监管,可更换蓝牌,张某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张某承担。王某付款之后,张某交付车辆。
2007年10月,经中间人李某介绍,王某将车卖给赵某,赵某用此车跑婚庆业务。三人合同约定,车子价款为20万元,中间人李某从中提取1万元介绍费;待车辆可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协助赵某办理相关手续,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赵某有权要求退车。故车辆交付之后,赵某付款1万元给中间人李某,付款19万给王某。
2008年10月,该车解除监管,但张某和郑某(韩国人)因车辆过户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没能协商一致,遂未能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09年初,郑某(韩国人)由于工作原因回国,即与国内失去联系。
2009年9月,赵某见该车迟迟未能过户到自己名下,便以王某无权处分该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王某返还合同价款19万元。法院依职权追加张某,郑某为共同被告,经审理,由于被告郑某缺席,被告张某和王某也未能提供对该车具有处分权的证据,故法院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王某无权处分该车辆,合同无效。判决王某返还19万元给赵某,同时赵某将车辆返还王某。此案终结。

律师分析
本案是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典型的无权处分合同案件,本案一共涉及三份合同,除了第一份郑某(韩国人)与张某的合同之外(但被告未能提供),其他两份合同均是无权处分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定力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可见,法律并不鼓励无权处分行为,但是考虑到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难以避免,所以法律给了无权处分行为两种救济的方式,一是权利人追认,二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取得处分权。
在司法实践中,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双方都存在相当大的风险。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买方需要返还标的物,卖方需要返还合同价款。而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在经过使用或者存放后,有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并且,双方利用合同所得的收益随之也没有了法律依据, 这些收益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以上这些风险都需要合同的买或者卖方来承担。
本案中,张某由于车辆过户费由谁承担的问题不能协商一致,从而错过了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救济,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赵某购得跑车后从事婚庆业务,利用该车赚取了不少收益,合同被宣告无效之后,是自始无效,赵某利用该车跑婚庆业务赚取的收益就属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但是被告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对此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赵某利用该车获得的收益也未作处理。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律师提醒大家对一些依法应登记的事项要高度重视,常见的比如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特别是一些小产权房屋买卖上的问题,一定要把相关的法规弄清楚之后在作行动,碰到不明白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取得帮助,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

律师资料

陈科蕾律师
电话:18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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