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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延安西路1290弄(49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3年03月19日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长府房征[2012]3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延安西路1264弄及生物制品研究所,南至牛桥浜,西至达安长宁公寓生物大厦,北至延安西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宁区延安西路1290弄(49街坊)旧改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