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虹口区198、200、40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15]11
//www.lawyerhfm.com/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四川北路,南至海伦西路,西至轨道交通3号线,北至多伦路、规划横浜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98200404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15123
(上海市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