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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静安区72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21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静府房征[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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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昌化路223-297号(单号),325号、345号、349-357号(单号)。昌平路189-253号(单号,含199弄,201弄)。江宁路508-626号(双号,含516弄,524弄,536弄,550弄,562弄,592弄,598弄,606弄,616弄)。康定路152-236号(双号,含174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静安区72街坊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5930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