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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华兴新城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8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静府房征[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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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浙江北路,南至海宁路,西至晋元路,北至天目中路。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华兴新城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动拆迁律师、上海房产律师黄方明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