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房屋征收决定
作者:黄方明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1日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眉州路2-26号(双号)、120号甲、122-178 号(双号),眉州路60弄(全弄)、60弄甲支弄(全弄)、130弄 (全弄)、142弄(全弄)、156弄(全弄);杨树浦路1567-1769 号(单号),杨树浦路1571弄(全弄)、1581弄(全弄)、1591 弄(全弄)、1615弄(全弄)、1629弄(全弄)、1677弄(全弄)、 1693弄(全弄)、1761弄(全弄);渭南路1-33号(单号)、61-129 号(单号)、2-28号(双号),渭南路5弄(全弄)、67弄(全弄)、 117弄(全弄);杭州路168-244号(双号),杭州路202弄(全弄)、232弄(全弄);松潘路13-147号(单号),松潘路11弄 (全弄)、35弄(全弄)、55弄(全弄)、107弄(全弄)、135弄 (全弄)(杨房管征停(2019)3号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履行完毕者的房屋除外)。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xx人民政府 
        二○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