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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作者:阎庆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25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胡海涛,男,19701215日出生,工人,汉族,住址:九江市浔阳区湖滨小区92单元402
被告:黎木成,男,汉族,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共计81201.8元。(附赔偿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告妻子的工作是在城西港区为各个摊位卖肉小贩(都是原告的安徽老乡)送肉,被告是在当地从事猪肉批发生意,原告妻子每天在被告处批发猪肉后,再送到各个摊位小贩处,中间赚取一点可怜的劳务费。,被告为了抢生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卖给原告的每袋猪肉中间私藏被告的名片和猪肉价格表,因被告给小贩的价钱比原告的价格低,摊位小贩就直接去被告处购买。被告目的是排挤原告,后被一小贩告知原告。2013724日,原告在九江市城西港区菜场遇到被告,询问被告为什么这样做,被告讲:你一个外地人想抢我的生意,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用拳头用力击打原告左眼。经九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甲级。20131025日经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家庭贫困,无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在住院9天后被迫中断治疗,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都是自己负担,九江市一医院的出院记录记载:“建议患者继续治疗“。相反被告在殴打原告后,不但不出一分钱的医疗费,并且对打人事件没有一丝悔意,更加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被告及其家属到医院要求原告出院,说原告在装病。原告以及家人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综上所述:因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告的身体造成的伤害,被告因予赔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浔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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