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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九江律师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作者:阎庆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4日
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感情本来是两个人的事,带有一定的私密性。但根据我国《婚姻 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 一标准对于那些第一次起诉就想判决离婚当事人而言,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需要提醒的是,如不存在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就算提交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也未必会以此判决离婚。不过,这些证据的提交,让法院有机会全面地了解双方真实的感情状况,增加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结合上节谈到的证据种类,当事人可以着重在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上下工夫。

  1.书证。例如,双方谈论夫妻感情问题的相关邮件或信函、为离婚达成的协议书草稿、过错方给第三者所写情书等,这些都可以证明夫妻之间出现问题,感情受损的事实。

  2.视听资料。离婚中,往往是一方主动,另一方被动。主动方在频繁与被动方讨论离婚问题时,可以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如果录音中出现被动方同意离婚,或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表述时,对亍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3.证人证言。离婚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应该算是证据效力最低的一种方式,但是,这又是最好获取的一种证据。对于夫妻的感情,身边的朋友或是亲人或多或少是知道一些的。特别是那些家庭矛盾较突出的家庭,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的日子,想让别人不知道都难。对于知晓夫妻感情真实情况,又愿意出庭作证的亲戚或是朋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允许他们到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做出正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样效力会较高。如果只提交书面证言,法院几乎都是不予采信的。

     为证明对方婚外情可以收集哪些证据?

   婚外情一般具有隐秘性,要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是取证异常困难,另一方面是如果证明尺度太大,又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法院不予采取。因此,要完美地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情的事实,是大有学问的。

  (1)书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信件或是邮件;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或是悔过书;夫妻讨论婚外情时,一方对于婚外情认可的相关信件或是邮件等。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事实的存在。

  (2)物证。例如,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这些证
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 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易被法院采信。

  (3)视听资料。例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存在时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有单独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20天以上的记录,每段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证据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4)证人证言。过错方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
    
      (5)该小区的保安、邻居、物业或是居委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或是证明,均应属于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他们的证言,对于法院认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所以无过错方应该花一些时间和精力,去过错方同居的小区了解情况,用真诚去换取他人的帮助,来证明
婚外情的事实。

  值得提醒的是,离婚诉讼中,提供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 非常困难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证据是间接证据,彼此又不能形成证
据链的话,法院对婚外情也是很难认可的。所以,当事人真的无需花 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因为最后很有可能是 得不偿失。

   “调查公司”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跟踪。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
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

  拍摄。若发现可能存在暧昧关系的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
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录音。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 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
器材(如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 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是好的。
    
      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虽然,目前对于“调查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社会还处理过一起由于非法取证导致“调查公司”面临刑事处罚的案件,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对“调查公司”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我们认为,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通过合法的途径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关于聘请“调查公司”取证一事,当事人在庭审中还是应该尽量回避,由于“调查公司”的处境目前十分尴尬,当事人应多加注意,以免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