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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高空抛物或将构成犯罪,你还敢“抛”吗?
作者:阎庆 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0日

近日,最高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具体罪名更是在《意见》中规定的较为详细。面对如此严格的规定,你还敢高空抛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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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致人死
  依法被提起公诉
  甲受雇于乙,在乙的自建房做杂工,负责清扫垃圾,经常从楼上往楼房后面的平地上丢弃砖块、木板凳等杂物。
  一天,被害人丙来到楼下捡拾水泥袋,正在十楼楼上清理杂物的甲,在被提醒楼下有人的情形后,依然将杂物扔到楼下,杂物击中丙的头部,致使丙当场死亡。经鉴定,丙系因被钝器暴力作用于头部而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现场提取的血迹均检出同一男性DNA,来源于死者的可能性为99.9999%。
  案发后,雇主乙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9.1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甲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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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为,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人死亡的后果,却仍然实施高空抛物的危险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甲当庭自愿认罪,其雇主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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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建议
  在《意见》出台之前,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如果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的,许多时候受害者只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院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累犯,将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业主从自身做起,避免高空抛物,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将垃圾物件在自己下楼的时候带走;如果已经抛弃并致人受伤、死亡,与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属协商,积极赔偿,获取家属谅解,法院会酌情从轻处罚。
  2、如果不幸“天降横祸”,能够找到明确的行为人,可以直接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赔偿;如果不能找到明确的行为人,有权对整个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无故成为被告”,即自己从未高空抛物却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不在家的证据、自己的建筑物从未发生脱落坠落的情况等,主张无需承担责任。
  适用法律: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第5条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6条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来源:
  南康市人民法院,(2016)赣0703刑初397号,郑德和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