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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房本写共同共有离婚了就一定是一人一半吗?
作者:杨振中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案情:
        2015年8月,张妮与王强通过网络相识,相处三个月便计划结婚并准备婚房,双方一同看房选房,于2015年12月选中了一套比较满意的房子,便共同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首付300万是双方共同凑的,其中女方出资100万,男方出资两百万,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贷款也一直又双方共同偿还。房本下来后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并注明是共同共有每人一个房本。 
        2018年双方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离婚,双方却因房子分割产生分歧,王强认为首付他出的多,且婚后他收入也高,应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张妮则认为当初买房是一同买的,且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共同共有,就是一人一半。无奈张妮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并未平均分割,双方按照比例享有房屋所有权,王强拥有70%,张妮拥有30%。
杨振中二审时经张妮委托代理该案,二审时的代理思路: 
        诉争房产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并签订书面共同共有协议,其意思十分明确,即双方各享有一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1.从购买目的看,双方是为结婚而购房。2.双方均有出资,被上诉人虽出资多于上诉人,但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行为,双方明确的意思是房产共同共有,即各享有一半。3.物权凭证即房产证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一审法院按出资及还贷另行确定比例有悖物权法规定。4.一审判决未考虑社会风俗习惯及一般生活逻辑。5.一审判决硬性按照出资比例及还贷情况确认比例违反了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照顾女方原则、意思自治、公平原则。 
        二审判决关于房产部分维持了一审判决。
杨振中律师办案心得: 
        首先本律师是二审介入,有些证据一审未提交二审时提交时,二审法院不予接收了,关于该案一审时有一份共有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办理产权证时向房管局提交的,这份协议虽然是房管局提供的范本,但通过该协议内容可以得知,双方可以选择按份额持有或共同共有,双方选择共同共有的目的就是一人一半。其次,关于一二审判决,虽然法院根据出资来判决占有比例,无明确违法的条款,但也并无合法的依据,单纯是自有裁量,如果是自有裁量权,那么就涉及了主观判断,主观判断就不能离开客观事实和民俗习惯,法理虽不同于情理,但本案是婚姻家事案件,双方因结婚买房是客观事实,写明共同共有也是事实,而婚礼,婚礼,自古“六礼”的第一位便是纳彩,这是几千年的民间习俗,男方首付出资多余女方理解为聘礼完全符合常情,那么为何婚姻终结了,却不考虑这一情形?这样的判决我并不完全认同。最后,分享此案例也是再次提醒,人之常情并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能够平衡好利弊,也为了更好的保护彼此的权益,可以写的清楚一些,以免大动干戈。 
        以上案例为本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文中名字均为化名,均无所指,请勿对号入座。分享仅为交流学习,所写内容仅为个人意见不做具体案件的参考,整理不易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