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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反诉完胜案
作者:杨振中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26日

案情:
        大友公司是一家主营各大运营商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作为运营商流量充值业务的代理商,从运营商采购流量充值产品后再出售给下级代理商或最终客户。2017年3月24日大友公司与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流量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2017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号。双方约定由大友公司为东方公司提供全国流量包开通数据接口,东方公司开发相应系统与之对接,并通过这个接口为全国手机用户提供流量包的订购和开通服务。东方公司需提前支付预付款获得等额的授信额度,其在授信额度内向最终客户销售流量业务。所有的交易均通过双方对接的系统平台进行。大友公司给东方公司3个点的折扣即97折,即东方公司获得3个点的利润回报。 
        在原合同履行期间的2017年11月20日,大友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发现东方公司的流量业务存在金额交易异常,销售给东方公司的价格已低于大友公司采购的价格,大友公司经检查发现系系统漏洞所致。大友公司在系统漏洞一开始就已经知道该情形,其非但未提醒反而利用系统漏洞的低折扣漏洞进行疯狂的刷单,大友公司发现后立即冻结东方公司的账户,停止了东方公司的业务。 
        后双方为了继续合作经协商,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重新签订了新的《手机流量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2018年协议”),此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主要内容是东方公司的业务额度是300万(业务量为3000万),东方公司除了还享有原有折扣利润外,大友公司每月再按照10%返还。但2018年底东方公司不再销售大友的流量包,并要求大友公司退还账户内的300万,大友公司不同意,东方公司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300万并支付利息。
诉前调查: 
        第一,大友公司冻结东方公司账户的余额是300万;第二,补充协议履行至2018年时东方公司已经做了100万的业务额度,大友公司也按照10%返还。第三,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前提是基于之前的盗刷行为,大友不追究东方公司,东方公司的300万元需要再做300万业务然后按月返还。第四,300万是东方公司预存款还是业务额度是双方最大分歧。第五,补充协议关于300万的约定:“东方公司在大友公司的账户额度为300万,每月按照业务量的10%返还到东方公司的账户”。
东方公司起诉的主要理由: 
        东方公司认为300万是2017年协议中未消耗的预存款,即东方公司单独冻结的东方公司应当予以返还的300万,2018年协议也予以确认了这300万。
杨振中律师的代理思路: 
        第一,签署2018年协议的前提是因为东方公司在履行2017年协议时的盗刷行为而发生;第二,大友公司不追究东方公司的盗刷行为,采取东方公司再做300万业务,东方公司除还享有原折扣利润外还享有10%的返现,以此方式实现返还2017年协议的300万款项,这一解释更合理;第三,2018年协议协议约定是账户额度不是预存款,不是确认东方公司还有300万的预存款,同时2018年协议并未约定未完成业务额度后续一次性返还300万。第五,300万是预存款还是业务额度款如何返还约定的不明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前提、履行的情况、合作的目的,那么大友公司主张的300万是业务额度,东方公司需完成300万额度后方能返还,未能完成即不返还的主张更符合客观事实。第四,提出反诉要求赔偿盗刷的损失,并支付律师费。
法院的意见及判决结果: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案中2018年协议虽然约定了账户的额度及返还方式,但并未约定东方公司无法完成业务量的情况下剩余账户额度是否需要返还及如何返还。从该条款使用的词句分析,该条款前半句明确了账户额度为300万,后半句每月按“业务量”的10%予以返还,可以看出该笔款项的返还与业务量挂钩,如果上述款项预计在一年合同期内返还完毕,则需要东方公司的总业务量达到。此外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是2018年3月23日止,而双方却在2017年11月24日终止该协议,并于2018年3月15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于终止原因双方均认可是盗刷行为,且大友公司认可账户金额系双方发生争议后东方公司提出异议的金额。因此综合考虑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其他条款、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交易模式、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公平原则,本院认为2018年协议系对2017年发生争议之后的对于如何返还东方公司300万进行的特别约定,该返还义务与东方公司业务量挂钩,现在大友公司已经按照约定返还了东方公司已完成业务量的10%,东方公司要求大友公司300万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办案心得: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产生纠纷是合同纠纷案件最常见的,口头说的并未完全在合同条款里体现,此时就需要还原事实,首先从合同条款本身解读,合同条款的前后文理解,其次从合同签署的背景、目的、交易及履行方式跳出来看合同。最后再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去分析你所推论出的口头条款是否合理。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案例,不但从被动被告,到反诉胜诉,最终法院还判决了东方公司支付了大友公司的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