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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限购政策,买房人要求退房该咋判?
作者:杨振中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案情:
        王强为北京户籍,长期在北京居住。2017年怀来HD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通过电话向王强推荐了其在怀来先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称该项目别墅商品房项目,且可拥有70年产权。因原告也打算在北京周边购买别墅地产,用来养老居住使用,同时基于对HD为知名开发商的认可,就与HD签订房屋认购书,并陆续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合计3743556元。但王强支付房款后开发商迟迟未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与王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办理网签,王强多次找到开发商,但一直拖延不予解决,王强要求退还全部房款,开发商不予全额退还。后王强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到了杨振中律师。
诉前调查: 
        杨振中律师接受王强委托后,后了解怀来县政府于2016年发布怀政(2016)62号文件规定“非本县户籍居民在怀来创业、经办企业及外来务工的人员在我县无住房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签订劳动合同工作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有缴纳税收等证明),限购一套住房。另通过调查,诉争地块为旅游地产,并非70年产权的别墅项目。

诉讼请求: 
        要求解除认购书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的主要答辩意见:第一,限购政策属于地方政府文件,不影响双方认购书的效力。第二,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晚于政策出台之后,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晓限购政策可能带来的履行障碍,同时在签订认购书时,在签订地点以显示屏滚屏的形式提示了该限购政策,故即便后续不能履行,王强也存在过错,不同意全部退还房款,更不同意赔偿损失。第三,限购政策作为地方管理文件,且该意见为试行,并非一成不变,其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尚不能作为最终结论。
杨振中律师的代理思路: 
        首先,王强的情形根本不符合购房条件,HD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地区限购情况应当知情,有义务审查购买人的条件,并告知限购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而其在明知王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与王强签订认购书,且收取王强的全部房款,主观故意促成合同签订。其次,截止目前该政策仍然有效,客观上开发商无法继续履行约定义务,而造成此种情形的是基于开发商在明知政策不可为仍然销售的行为导致的,其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最后,自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就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知道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但开发商不但在收取定金后未能履行义务及告知不能履行的可能,并在收取全部房款后仍然无法履行,其应当承担王强由此发生的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杨振中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解除认购书,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七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杨振中律师办案心得: 
        因限购无法进行交易的房产买卖纠纷很多,尤其二手房买卖居多,一般买卖双方在均知情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会采取规避的交易方式并作出约定。而本案很典型,首先是商品房买卖,对于限购政策实际上双方也均知情,但未做出无法履行的解决方式,具体到案件中,开发商首先无法证明告知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其次,即便证明了,那么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在明知限购政策的情况仍然出售商品房本身就存在过错,更应当对买受人的购买资格审慎核查,所以全部责任应当在开发商,而对于损失赔偿也是本案比较典型的,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收取钱款的时间点作为赔偿的起算点,就是充分考虑了上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