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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能否起诉股东?

作者:肖广静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7日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在以下情形下股东或清算组应当承担责任:
1、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清算事宜通知债权人或未公告导致债权人未获的清偿的,清算组应当承担责任;2、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清算报告中应当对债务偿还情况予以说明,若公司为了顺利获得注销登记,并意图逃避债务,可能会在清算报告中表明债务已得到全部清偿。那么若债权人后续起诉,经法院认可该债权的,则股东会被认定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股东应当承担责任。

若公司的清算注销系完全合法的,既通知了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也依法清偿了所有已知债权,未故意提供虚假清算报告,而是在公司注销后才发现可能还存在其他债务的,那么权利人能否起诉股东,对此不应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但因为基本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注销之前,结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偿完债务之后,股东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可以确认一个基本原则:即公司财产优先对外部予以解决,有剩余的财产才对股东予以分配,故公司正常注销后股东分配了财产利益,而债权人为实现权利可以向股东主张。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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