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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法律分析
作者:尹朝阳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26日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
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
 
我国自201431从立法上确立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虽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瑕疵股权的现象可能会出现增长的态势,对公司级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一、 瑕疵股权转让
瑕疵股权,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指因瑕疵出资而形成的股权;二是指股权的主体存在缺陷或出于待定状态。构成出资瑕疵的主要情形有:1、未出资;2、未足额出资;3、抽逃出资;4、以实物出资,但没在出资协议和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或交付实物;5、用于出资的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低于出资数额。根据公司法原理,瑕疵出资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后,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当认定该瑕疵出资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但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应享有股东的相应权利,或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这亦是民法中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既然股东因瑕疵出资仍享有一定的股权,瑕疵出资股东也就有权利处分其享有的股权。只不过,瑕疵股权变动后,受让股东享有的股权依然是瑕疵股权。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股东对公司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瑕疵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既产生了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对于上述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诸多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让人承担。该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后,并不因此免除瑕疵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民事责任。因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保证公司资本的保障手段,如果因为股权转让就可以脱除责任,显然与公司法定资本制的立法精神相悖,容易造成经济交易安全的隐患。因此,即使转让人不存在欺诈和隐瞒等情形,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仍由原股东承担。(2)受让人承担。该观点认为,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故受让人应当承担补足注册资本的义务。(3)区别担责。该观点认为,瑕疵出资的转让情形下,对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必须视不同的情况而定,一个主要的判定标准应根据受让人是否知悉受让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如果转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不需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而对于受让人知悉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受让人不得对股权转让的效力提出质疑,这种情形下,由受让人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的补足责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转让人追偿。(4)连带责任。该观点认为,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份转让合同时受让人知悉该股权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仍然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整体效率的立场出发,受让人与转让人应当就出资瑕疵承担连带责任。对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责任,应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过错责任、股权变动性质以及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基本原则考量。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受让人应当承担缴纳或补足出资或返还出资的义务;若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有瑕疵,受让人可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份转让合同,阻止股权变动的发生,从而免除出资责任,如其不行使撤销权,则其承担缴纳或不足出资的责任。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当受让人不能履行出资义务时,由出让股东对受让人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理由:瑕疵股权是出让方出资瑕疵造成的,对公司资本充实构成风险,其存有过错,故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出让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可就此向瑕疵股权的受让人行使追偿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瑕疵股权未转移(转让)前,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瑕疵的股东在未出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持给予支持的主张。但瑕疵股权转移(转让)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责任究竟是由转让方承担还是受让方承担抑或双方共同承担?对此问题处理,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不一。受让方应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方就此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股权变动(转移)后,受让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范围或抽逃出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是其份内之责;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是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二是其出资瑕疵才造成债权人利益风险增大,本身就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