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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法:审判监督要覆盖案件执行,办出质量,让百姓放心
作者:尹朝阳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7日在武汉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基层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将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的监督,对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将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庭将担负起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重任。

    
江必新说,审判监督要扩大到执行案件,覆盖到案件执行等各个环节。对案件执行监督的评查要考察执行标的是否到位,财产是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要考察执行人员是否穷尽了各种执行手段和调查措施;要考察执行结案的合格率;要考察执行结案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考察执行法律文书是否规范;考察执行卷宗内容是否全面;要考察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毕。江必新一口气提出了对执行案件评查的7项重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查封、扣押、拘留、罚款等重要决定事项,鉴定、拍卖、评估等关键环节以及送达前的裁判文书进行动态同步监督;将案件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对特定问题、特定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监督。

    
对案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就必须建立科学细化的监督管理评价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既要考虑到公正,又要考虑到效率;既要考虑到实体,又要考虑到程序;既要有一般性标准,又要有专项性标准;既要衡量法律效果,又要衡量社会效果,还要考虑到政治效果,尤其要将人民群众对办案质量的意见、人民群众的切实感受,以适当的方式体现在评价标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