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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调岗调薪的注意事项
作者:廖海军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3日
 一、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1、约定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的;
   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过约定,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及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考核成绩、健康状况来确定和调整员工的工作部门和工作岗位,员工愿意服从企业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法定情形: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企业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医疗期满不胜任原工作岗位;
2)不胜任工作岗位;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岗位取消的。二、调岗类型关键点提示:
1、调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其中各种情形下,对企业的举证都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企业单方面做出调岗的,仲裁及法院一般不会予以认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必须双方达成书面一致;
2、调岗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必须同时证明调岗行为本身的合理性。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调岗行为本身不具有合理性,也同样无法得到仲裁庭的认可(如,将“高级经理”直接调整为“门卫”、将“销售岗位”直接调整为“技术岗位”),一般同岗位同级别的调整风险相对较小;
3、调岗同时伴随“降薪”的,企业必须同时证明“降薪”行为的合理性。薪资一般指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其中基本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部分的调整举证要求更加严格。
建议相关调岗降薪要签订相关协议。三、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