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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
作者:苏伟丽 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咋回事】孩子只和女方有血缘关系,法院却将抚养权判给了男方案件情况在父母的撮合下,2009年,林某(男,29岁)与黄某(女,22岁)登记结婚。两人一直都希望有个孩子,可结婚两年,黄某的肚子都没动静。去医院检查后,两人才得知原来林某患有无精症,不具备生育能力。为了能有一个孩子,两人商量后,黄某通过人工受精技术于2013年生下了一名男孩。可生下孩子不到一年,两人就因感情不和分居,孩子则由林某这边抚养。黄某多次要求林某将孩子交给她抚养,林某都没有同意。2016年,黄某起诉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权争执不下。黄某认为,孩子和林某没有血缘关系,应该由她来抚养。林某则认为,黄某还年轻,以后还能生育别的小孩。自己没有生育能力,而且小孩他也养了三年了,无论如何孩子都不可能给黄某。最终,一审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林某。

判决一出,立刻引来了许多人的质疑。将孩子判给没有血缘关系的林某抚养,合法吗?
律师认为合法。
虽然孩子并非林某亲生,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林某与孩子仍为父子关系。在孩子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上,林某与黄某是平等的,完全有权抚养孩子。
根据案情,至黄某起诉时,孩子已满两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法院就是考虑到林某已丧失生育能力,且孩子自出生起不到一岁就一直随父亲生活至今,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会明显不利,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林某。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