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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意思的判决:未经许可生产避孕套、开网吧、开车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苏伟丽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11日

未经许可生产避孕套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2年5月至2016年1月,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实际所有人彭某甲(在逃)先后租赁蒲江县光明乡官帽村和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房,聘请被告人王皓任厂长,由被告人王皓组织工人生产避孕套、根据订单安排发货、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和工资发放等。


彭某甲从外省外购避孕套半成品、润滑油以及包装材料非法生产避孕套,并套用生产单位为东台百地公司和鸿基伟业公司名义非法加工生产“薄爱”、“爱必贝”、“自由派”、“唇爱”、“福派”、“香飘飘”等10余种品牌各种规格避孕套,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的名义销往全国各地。

2016年1月22日,蒲江县食药监局在蒲江县寿安镇利民路南段108号附2号厂区内发现该厂无合法手续生产加工避孕套,并在现场查获离心脱水机1台、避孕套压膜机2台、生产机器及11个品牌避孕套各类规格外包材485箱,“福派”、“薄爱”等11个品牌成品避孕套2430432支,共计517箱,按照客户订单上同类产品的最低单价计算货值58.43万余元。


蒲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为了谋取非法的利润,仍参加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避孕套,货值金额达58.43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主观方面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为了谋取非法的利润,仍参加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客观方面被告人王皓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规定。综上,被告人王皓明知安迪士公司和艾美嘉公司未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为谋取非法利润,非法生产经营避孕套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王皓犯非法经营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随案移送的500余箱避孕套和离心脱水机等依法予以没收。


未经许可开设网吧构成非法经营罪


黄某明从2012年8月8日到2013年6月4日,在其家中无证经营网吧。经贵州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明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80701.20元。被告人黄某明非法经营所得为135211.2元。


望谟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家中无证经营网吧,经营数额达180701.20元,非法经营所得为135211.2元,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黄某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5211.2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135211.2元,作案工具电脑37台、交换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未经许可用面包车拉送农民工干活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2015年12月起,被告人张阳成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擅自驾驶AMA405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运营的基本区域为松北区和呼兰区,每趟拉客营运数额为70.00元。张阳成非法营运时间为15个月,每趟拉客营运数额为70.00元,其中在2017年5月至7月的拉客趟数月平均值约为13趟/月。经计算,被告人张阳成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13650.00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阳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哈尔滨市平房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阳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阳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阳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