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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工龄买房,一定是共同财产吗?
作者:苏伟丽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13日
案件事实】
王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王大,一女王二。陈某是王二之子。赵某于2010年7月2日去世,王某于2015年5月2日去世。2013年10月21日,王某与其单位签订《普通公有住宅楼买卖合同》购买了608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9.6平米,售价为每平米1560元。王某实际缴纳购房款33699元,其中着算了赵某的工龄19年,王某的工龄37年。现该房屋由王二居住使用。2013年12月11日,王某委托律师代书遗嘱和进行遗嘱见证,见证书载明:王某订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订立遗嘱的过程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中载明:608号房屋由外孙陈某一人全部继承。陈某为继承该房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法庭审理,判决如下: 1、王某名下608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
2、陈某向王大、王二支各支付十五万零24元。
【信凯律师——孙律师分析】
1、该房屋是王某在赵某去世之后购买,虽然计算了赵某的工龄,但不能认定为一方与死去配偶的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上述案件中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3、因赵某工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应通过计算确定使用赵某工龄而减少的费用,作为析产依据。赵某工龄这算的价值应由王大、王二进行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