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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案件
作者:张国权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望都县望都镇某村。
        被告人齐某,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顺平县高于铺镇某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在望都县花都会KTV,因客人结账时发生纠纷并打斗,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用棒球棍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厘米、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23时许,樊某某、朱某等人在xxKTV消费后,因结账金额与该KTV的吴某某、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斗,吴某某、齐某将樊某某右眼打伤,将朱某左臂打伤。经鉴定,朱某左尺骨骨折,属轻伤;樊某某右眉弓挫裂伤长4.0cm、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伤。被告人齐某、吴某某分别于8月25日、26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投案。另查明,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朱某达成和解,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樊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樊某某、朱某不再追究吴某某、齐某任何责任。
【审判】
        望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某、齐某作案工具棒球棍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作案工具棒球棍二根。
【评析】
        关于本案的量刑分析
        被告人吴某某、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对被告人吴某某、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吴某某、齐某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