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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恋人间因争吵至一方死亡的民事责任
作者:魏晓燕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6日
恋人间因口角引发的侵权民事责任
【案情】
刘某与李某系恋人关系,两人相处近5,一直同居,期间李某曾多次因意外怀孕而进行人流,最终导致其终生不孕。为此,两人之间感情渐渐疏远,加之刘某怀疑李某与其前男友还有来往,使得原本就岌岌可危的恋人关系更加复杂。刘某因此多次对李某谩骂、殴打,并逼迫李某去死,但李某为了挽回两人之间的感情,忍气吞声,甚至百般讨好刘某,为的是能和刘某继续的在一起。
20133月的某日晚上,李某同朋友在一酒吧同朋友喝酒,期间李某打电话叫刘某来接其回家,刘某到后同李某及其朋友喝了点酒后驾车带李某离开了酒吧,而后两人因小事而发生争吵,当车行至一大桥中段时,刘某突然停车,李某从车上冲出,跳下十几米高的桥下,7天后从河流下游打捞到其尸体,经法医初步检查,李某系溺水死亡。
李某的父母因此悲痛万分,认为是刘某的行为至李某死亡,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发现,李某系自主跳河自杀,刘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李某的死亡与刘某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李某的父母遂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刘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人民币。经双方代理人的协调,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赔偿李某的父母20万元人民币,李某父母放弃申诉及其他民事赔偿要求。
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 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
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浅析】
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来看,刘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侵权民事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刘某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的李某死亡,自然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刘某的上述行为,从区分责任类型的角度上讲,需要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或行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完全满足侵权民事责任的上述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因刘某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李某死亡这一严重的后果,刘某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具备了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性构成要件。刘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桥上的车流量大,在桥中间突然停车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李某并非死于交通事故,但刘某的这种故意行为,不但从交通法律法规上构成违法, 而且故意违反道德观念而间接加害于李某。因刘某的先前的行为使得其在李某跳河自杀时负有及时阻止、救助的义务,但刘某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拒绝履行上述义务,促使了李某的死亡,从侵权民事责任角度上也足以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
再次,李某之所以选择跳河自杀,系与刘某发生激烈争吵,在受到刘某言语刺激后作出的过激行为。可以说,李某的死亡与刘某的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 刘某与李某是长期同居“的准夫妻关系”,因他们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决定了在李某自杀时刘某应当负有一定程度上的阻止、救助义务,但从刘某在桥中间停车及李某下车后刘某没有及时阻止李某跳河来看,刘某对李某的死亡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但这种故意不是刑法上的故意,否则,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因刘某的故意加害行为导致了李某的死亡,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当侵权民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刘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未作区分,但刘某在本案中究竟需要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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