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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一起约定验收标准的案件思考
作者:陈艳 律师  时间:2013年06月03日
一起约定验收标准的案件思考
甲建筑公司于20109月来到乙贸易公司商谈购买水泥事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供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甲指定的品牌及商定的价格、付款期限、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时针对验收双方约定:货到现场由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在结算清单上签字。随后乙便依照甲公司的指示开始供货,每次供货后甲公司库管人员均在供货清单上签字确认。20113月底,甲便停止了要求乙供货的要求。乙随后多次派人索要货款128000元,然甲以种种理由多次拖延。
   
后乙公司无奈之下,找到了本律师进行代理。我查看了其提供的供销合同、供货清单,发现供销合同上是甲公司销售一科的印章,签字人是王某,供货清单上签收人署名为罗大名。乙提供的证据严格来说并不扎实,如果甲进行从主体否认的答辩,是可以推倒所有的客观事实。如果现在冒然进行直接诉讼,那后面的诉讼风险非常大。故,我接受代理后,与同事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该案的证据进行了完善。在诉讼之前,我们作为乙公司代理人向甲公司发了一份律师函,在收到律师函的第二天,甲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我们联系,称甲公司目前经济紧张,目前只能给一半的货款,如果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就立马准备还款事宜,如果乙公司不同意,那就打官司吧,打官司靠的就是证据,也是精力,如果愿意打官司他们也乐意奉陪到底,话语中明显透出一种匪气。
   
见甲方无意还款,我们便整理证据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审中,面对着我方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甲公司代理人承认了欠款事实的存在,但是他们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石家庄某检验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上显示送检单位为:甲公司,送检日期为开庭前十天。我方首先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提出了异议。主审法官为了便于查明事实,要求我们对该证据进行质证,我方从证据的三性上逐一进行了质证。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也表示了对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条款及签字行为的认可,对甲公司单方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不予认定。最终在主审法官、双方代理人、当事人的多次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以调解结案。
   
该案带给我们的思考:1、具备一份完善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关键的第一步。2、在签订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签约主体问题。主体是否适格?签字是否为有授权的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公章是否为公司的公章?如果是部门章,该部门是否有公司的授权?3、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签收人?对方公司对该签收人的授权时间、范围是什么?合同履行中的签收人是否为合同中约定的签收人?合同履行中更换签收人,是否有对方公司的对新的授权签收人的委托书或者对方公司更换签收人向己方发送的通知书?4、履行凭证原件的保留问题很关键,这将成为己方索要货款的重要依据。5、遇到纠纷,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为您及单位分析案情,如缺乏证据,一定要及时补充,增强己方谈判筹码。切不可盲目自行诉讼或者调解,以免造成己方损失扩大。6、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通过非诉手段解决的问题时,在不损害己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协商、非诉为首选。
  
总之,商业活动中,每个商业主体都应具有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主观心态。
   
以上意见为本人个人见解,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与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