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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份律师意见书改变33家煤矿的命运
作者:王克春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8日
一份律师意见书改变33家煤矿的命运

 
案情简介:
2006年, A省33家民营煤矿已被国土资源部和A省政府明令关闭。这些煤矿所属的煤炭协会找到我和我的师傅彭定肃律师,希望我们能作该33家煤矿的代理,从法律、政策等的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在这些煤矿扎扎实实呆了一段时间,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查阅了大量资料、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反复斟酌、数易其稿,最后以某煤炭协会的名义,制作了一个《紧急报告》,上报有关部门。该报告以严密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大量详实的历史、现实资料,严谨的对比、论证、分析,陈述了该33家民营煤矿存在、发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等。该报告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A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先后责令有关单位对此问题予以认真研究,妥善解决(A省政府领导的话说,他是被该报告深深打动了)。此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重新审视这33家煤矿的问题,最后作出了新的决定,使得这33个煤矿不被关闭,若干个亿的资产得到保护。
从这桩事情里,我深深体会到,从律师笔下出来的法律文书,实在是太重要了,其制作得如何,不仅反映着律师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工作力度、专业深度等,而且更是直接与委托人委托的事项紧密相连,成败悠关——
 
A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B市商会煤炭行业协会C县分会下辖的33家民营煤矿(名单附后)。多年来,我们33家煤矿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下,依法开采,规范生产,科学管理,加强投入,企业发展步入良性轨道,企业自身已具备相应规模,成为当地民营经济发展的样板,为支援国家建设、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地方就业、带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乃至于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在,因新成立的S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S煤业公司)正规划的矿界与我们已合法取得的矿界重合,已严重地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们认为,认真妥善地处理好这一问题,不仅与我们33家煤矿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到B市的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关系到省能源政策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关系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形象,也更关系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前途与命运。是故,为维护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现特将相关情况紧急报告如下:
一、青龙山煤矿等33家煤矿的基本情况
我们33家煤矿均位于B市C县D彝族乡境内,其中,不少矿是在地方经济发展中,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从若干个省份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而建立的。自1993年以来,这33家煤矿均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矿企业生产的相关要求,本着规范化、规模化的原则,生产与安全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先后投入建设资金12亿元,相继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等,全部煤矿均为地方民营合法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33家煤矿均已具备相应规模,管理步入佳境,都严格按照国家对于煤矿生产的要求,在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和生产管理上达到了上规模、上档次的目标。现年生产原煤270万吨,产值达到8.1亿元,年上缴税费2.7亿元。2005年,33家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零。同时,本着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理念,33家煤矿在获得发展之时,不忘回报社会,不忘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为促进C县经济发展,安置当地群众就业,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33家煤矿所做的这一切,已受到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这些煤矿中,绝大多数都曾多次受到了各级政府的表彰,被视为地方民营经济发展的示范和成功招商引资的样板。
二、S煤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S煤业公司是一家于2005年4月18日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股东共有四个,分别为:A省E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入股1750万元,占35%比例;A省F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股1250万元,占25%比例;南京某某联合有限公司,入股750万元,占15%比例;A省开发投资公司,入股1250万,占25%比例。经营范围为:煤炭开采、销售、洗选加工、煤焦化工、发电(自用)。据称,其煤炭年设计生产规模为240万吨。
经查阅工商档案,S煤业公司四个股东的情况又分别是:
1、A省E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的注册资金为3.713亿元,其中,社会公众股1.2亿元,中国煤炭工业某某集团公司出资280万元,福建省煤炭工业某某公司出资200万元,煤炭部重庆某某研究院出资100万元,广西某某港务局出资80万元,贵阳某某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70万元,A省某某煤矿设计研究院出资150万元,A省某某煤炭实业总公司出资50万元,A省某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4亿元。
2、A省F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注册资金为12亿元,其中,广西某某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亿元,A 省某某电网公司出资2.4亿元,A省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6亿元。
3、A省开发投资公司自身的注册资金为20亿元,性质为国有。
4、南京某某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因其详细的工商资料不在A省,暂不能了解其内部的资本构成。
通过对工商档案的简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S煤业公司资本构成复杂,为多元化混合资本,其中,民间资本也占了相当比重,而绝非真正的国有资本。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与我们33家煤矿一样,都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其不该、也不能享有任何特权。
三、对33家煤矿与S煤业公司发展的对比分析
S煤业公司尽管从成立至今尚无完备的煤炭开采审批手续,但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在破土动工,连续作业。又因其划定的矿界就在我们33家煤矿的矿界范围之内,因此,我们33家煤矿已经面临着生存发展的严重问题。
2005年11月26日,B市政府与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召开会议,对S煤业公司与33家煤矿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于2005年12月2日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指出:“鉴于C县马路边煤矿、受家地煤矿、达桥沟煤矿影响S煤业公司工业广场建设无法避让,要求S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与该3对小煤矿协商好补偿的基础上,依法关闭。上述3对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其余30对小煤矿采矿权延续至2007年12月根据该纪要,我们33家煤矿中,将有3家煤矿马上遭到强制关闭,而另30家煤矿到2007年12月之后也将强制关闭。
我们认为,33家煤矿作为合法民营企业,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利益群体,对其处理妥否,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涉及到国家、地方、企业利益,涉及到如何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而且还直接涉及到“三农问题”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稳定,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问题等等,因此,对其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
从33家煤矿的实际出发,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33家煤矿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今后,都有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合法性、必然性和可行性。
1、从讲政治、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33家煤矿有继续存在发展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33家煤矿因其民营身份,大多数就是属于本土企业,与当地的农村、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安置农村劳动力,带动第三产业发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特别是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据不完全统计,33家煤矿现年生产原煤270万吨,产值达到8.1亿元,年上缴税费2.7亿元;年供应电煤69.2万吨,无偿支援国家建设3460万元;年供应民用煤7.5万吨,无偿支援农村发展资金1725万元;安置就业人员直接涉及松河、淤泥、滑石、鸡场坪、坪地、普古等少数民族乡2.6万农民,受益人数超过20万人;年扶贫捐赠公益事业款900万元,总计每年向社会无偿提供6000余万元捐赠款。在今后,33家煤矿也还将发挥出更加重要的作用。如果现在贸然将其关闭,在当地还没有找到替代产业、政府尚缺乏有效财力弥补的情况下,地方经济必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受到严重影响,同时,因S煤业公司对劳动力的吸纳有限,此间难免出现就业安置的真空,大量失业人员的出现,也就会导致贫困人口增加,因此,这势必将不利于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2、从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的角度出发,33家煤矿有继续存在发展的合法性
我们33家煤矿都是按照法定程序、经过法定许可,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齐全的合法的采矿权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是故,33家煤矿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不得随意更改。
当然,《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同时还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结合到33家煤矿的实际来说,我们认为,行政机关要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关闭33家煤矿,并将其矿界划归S煤业公司,就必须是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就是不合法。
所谓公共利益,也就是公众利益,在实践中其判断标准大致有四:其一,指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其二,为了该利益的实现而行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三,行政机关是依法定职责而主动行使权力,而不是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其四,因此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行政机关补偿。据此分析,将33家煤矿关闭,并将矿界划归S煤业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为。因为该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并不是大多数不特定的人,而是S煤业公司这一特定的小群体;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但其并非主动而为,而是依S煤业公司的申请而行;还有最后关键的一点,就是该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是由国库支出,而是由S煤业公司统一“埋单”。是故,我们认为,将33个煤矿关闭,将矿界划归S煤业公司,不是政府行为,而是企业行为,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企业利益。在国家反复强调要依法行政的今天,我们深信,政府有关部门一定会对该行为的性质进行认真甄别,予以纠正。
3、从鼓励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出发,33家煤矿有继续存在发展的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某县和某市,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在煤炭行业,非公经济占了半壁江山。在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源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小组讨论会上明确强调,要着力推进所有制结构调整,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大力推进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主要领导的这些重要讲话,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S煤业公司与我们33家煤矿一样,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不应也不可能拥有特权,更不能借助行政权力强迫我们关闭。
    4、从整合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33家煤矿也有继续存在发展的可行性
    目前,我们33家煤矿都在国家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政策指引下,在安全技术和生产管理等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力求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与S煤业公司相比,我们具有着一定的优势:现33家煤矿都具规模,已实现年生产原煤270万吨,产值达到8.1亿元,上缴税费2.7亿元。而设立某某煤业公司,尚需投入大量资金,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且其产量只为240万吨。因此,从整合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出发,33家煤矿也有继续存在发展的可行性。
四、妥善解决S煤业公司与33家煤矿之间利益冲突的几点建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规定,我们请求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能够允许33家煤矿共同成立为一家大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据悉,有关部门关闭33家煤矿的一个考量,是认为这些矿各自经营,不安全,不成规模,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事实上,我们33家煤矿在生产实践中已采用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采煤方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资源回采率都已达到了85%以上,充分利用了资源。同时,为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也为消弥有关部门的这些顾虑,我们还准备对33家煤矿进行整合,根据资源储量、设备配置、区域分布等,组合成几家中、大型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再成立为一家大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公司获准成立,我们将保证使其在原有合法开采范围之内,进一步整合资源,调配力量,增大投入,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选贤任能,实行科学管理,做大做强,努力使其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名符其实的大型民营企业。目前,我们正拟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将33家煤矿整顿治理后,成立为一家注册资金6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年产量达到270万吨的大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目标是:力争通过市场打拼,在一、两年内使该企业成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的大型民营企业,成为某县、某市乃至全省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一个品牌、一面旗帜!
2、统筹协调,利益兼顾,在保证33家煤矿的原规划开采标高的情况下,划定S煤业公司的开采标高,使两者各自开采,互不干扰。如有关部门认为S煤业公司的存在已是一个既存事实,那么,我们请求允许33家煤矿与S煤业公司在原划定的标高和矿界内各自生产经营,即原划定标高以上仍是由33家煤矿开采,标高以下由S煤业公司开采,这样的方案,亦有其可行性和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安全生产。将标高以上由33家煤矿继续开采,因巷道与采空区得到合理维护,可以避免因地表水渗漏而形成水仓,危及标高以下的巷道。如若强令33家煤矿退出,势必会因无人维护管理而留下安全隐患。二是33家煤矿与S煤业公司在同一地各自经营生产,二者有了共同的平台,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相互促进、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作用,实现双赢的局面。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站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本着一视同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高度重视S煤业公司与我们33家煤矿的权益冲突,并依法进行妥善处理,使我们33家煤矿及其投资者依法享有的采矿权及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以此彰显国家宪法对于合法的民营企业财产予以同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彰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施政方针,从而使33家煤矿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力量,治理整顿,做大做强,继续为支援国家建设、发展地方经济、带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乃至于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等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