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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王某诉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作者:王克春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王某某诉贵州某拓展公司、某森林公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X月XX日开庭,本律师接受拓展公司的委托代为处理该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贵州某某拓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贵州某某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某某森林公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拓展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克春律师担任该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本案客观事实,并综合案件庭审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关于本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明确主张被告需要承担的究竟是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请求法官予以释明。
 
二、关于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拓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只有在被告拓展公司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原告王某某方可主张被告拓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拓展公司在该次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可以归纳如下:1、审查某某森林公园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彩弹 *** 支(彩弹)使用许可证等相应的资质;2、签订协议时某某森林公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某某森林公园之前是否发生过安全及其他事故;3、负责联系相关参训人员; 4、代为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5、提供交通工具安全将原告送到某某森林公园,游戏活动结束后再将原告接回市区出发地点。综合上述义务,再结合本案的法庭调查得知,被告某某森林公园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彩弹 *** 支(彩弹)使用许可证等相应的资质,且拓展公司在2009年度与农架山多达12次的合作中,均未发生过任何安全及其他事故。足以说明,拓展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前,已经完全尽到了合理的审查及注意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被告拓展公司提供的服务亦符合合同约定。故,本案系偶发事件,拓展公司因客观原因对该损害后果无法提前判断和预见,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森林公园签订的 “承诺书”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该承诺书应当认定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森林公园重新签订了新的彩弹游戏服务合同,承诺书约定:“四、8米内禁止开 *** ;五、游戏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取下头盔、打开防护面罩,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六、游戏过程中严禁射击举手退场人员及裁判员。”因此,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归属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森林公园,拓展公司非该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与拓展公司无关联性。
 
四、关于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拓展公司签订协议的安全责任条款问题
代理人认为,根据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拓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第四节安保条款第1条:“乙方要充分保障每一位参训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因乙方的原因(设施、器材……等)所导致的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之约定,只有在被告拓展公司提供相应设施、器材作为旅行之用并直接导致原告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方可适用该条款。而在本案中,被告拓展公司将原告安全送达某某森林公园后,原告重新与某某森林公园签订了彩弹 *** 游戏服务合同(即承诺书),整个游戏环节所使用的 *** 支、彩弹、游戏场地等设施和器材均是由某某森林公园提供,并由其委派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在此过程中,被告拓展公司并未提供与游戏相关的任何服务。且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受伤系被彩弹溅伤,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拓展公司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组织行为等服务无任何关联性,因此,该安全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换言之,若某旅行团到某景点游玩突遇景点中一座桥断裂,造成该旅行团人员伤亡,相关责任自然应由该景点承担,作为组织者的旅行社肯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再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被告某某森林公园在组织、安排参训人员进行彩弹 *** 游戏的过程中,由于其提供的服务造成参训人员受伤,产生的相关责任自然应由被告某某森林公园承担,与带队的拓展公司无任何关系。
 
五、关于本案连带责任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第一、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第二、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直接侵权人           ,应当作为相关责任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拓展公司作为组织者,某某森林公园作为游戏设施、设备、场地等的提供者,二者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拓展公司与某某森林公园对于在合作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形式也无任何约定,亦无法律规定二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被告拓展公司与被告某某森林公园在本案中分别属于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直接侵权人也非二被告,二者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形式应属于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六、关于本案监护人监护责任的问题
代理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二、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之规定,原告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参加的彩弹 *** 游戏系高危活动,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其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七、关于第三人某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包范围之内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被告拓展公司与第三人某某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7日签订团体旅游保险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年,保险费支付方式为趸缴,本案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间。
综上所述,本案系在某某森林公园进行彩弹游戏过程中发生,实属偶发事件。被告拓展公司已经完全尽到了其作为组织者的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该损害后果其无法提前判断和预见,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另,原告王某某受伤系被某某森林公园提供的彩弹溅伤,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拓展公司所提供的交通工具、组织行为等服务无任何关联性,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森林公园在游戏开始前签订彩弹游戏服务合同,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归属于双方,拓展公司非该合同当事人,合同履行情况与拓展公司无关联性,也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监护人原告父母疏于对未成年人的管理,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本案不属于共同侵权,也无任何法定或者约定二被告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不应适用连带责任规则。第三人在其承包范围之内承担保险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 王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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