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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贵州某公司诉上海某集团合同纠纷案
作者:王克春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突出奇兵——反诉的合理运用
 
案情简介:
贵州某集团公司因生产的需要向上海某集团公司购买了一批水泵,按照合同的约定先支付了对方首期货款,但该批水泵在投入生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于是贵州公司去函向上海公司说明了情况,尾款也就一直未予支付。上海公司派员到贵州公司的生产车间,以售后服务的名义套取了车间主任在其售后意见征询表上签署了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字样。上海公司取得该证据后,认为胜算在握,遂以拖欠货款纠纷将贵州公司诉至法院。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仔细研究案情,认为拖欠货款是实,如果仅从本诉的角度与对方对簿公堂,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于是代理人在亲自下到车间进行实地勘察,并调阅了大量文件资料后,拟定了反诉对方产品质量的诉讼策略,最终,本案以贵州公司不需支付上海公司尾款而告胜诉。
关键词:水泵 买卖合同纠纷 拖欠货款 产品质量纠纷 反诉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民族律师事务所在贵州某某公司(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贵州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公司(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接受贵州某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所彭定肃、王克春两位律师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析案情及综合庭审调查、辩论情况,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关于本诉中上海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的问题
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双方均对2005年6月15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供货方上海某某公司应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且提供一年的质保期,而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收货方贵州某某公司已按约支付了30%的货款26100元。贵州某某公司在收到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水泵并进行安装的过程中,负责安装的工程队即发现该批水泵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庭审调查,安装商汪某某的证言足以证明该事实),贵州某某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立即将此情况书面去函向上海某某公司告知了该批水泵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要求上海某某公司对该批有着严重质量问题的水泵进行更换,上海某某公司收悉此函后也于2005年8月30日以《合同承诺》的形式书面回函给贵州某某公司,承诺将会更换已发现问题的产品,并承诺“该批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我公司(供方)承担”,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上海某某公司出具的该份《合同承诺》是对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的一个补充,该份承诺已足以证明其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这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买受人贵州某某公司完全可以要求上海某某公司更换合格产品,且在上海某某公司未予更换前,不予支付剩余货款。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本诉中,上海某某公司系违约在先,反而恶意提起诉讼,其请求于法无据,依法应予驳回。
 
二、关于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问题
首先,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该批产品标识不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合、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之规定,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应标注该产品的主要规格及技术要求等性能参数。
而据代理人的实地调查及今天的庭审质证来看,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该批产品实物标识上均缺少了水泵的主要性能参数之一——轴功率。在此,代理人不得不作一说明,离心水泵的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了压头(杨程)、流量、转速、功率和效率、汽蚀余量,这些性能参数是表示该泵特性的指标。因为离心泵是由电动机驱动,其轴功率就是电动机传给轴的功率,该性能参数直接影响到离心泵的杨程和流量是否能够达到用户要求的使用标准。而除了上海某某公司没有在产品实物的标识中提供轴功率这主要性能参数以外,贵州某某公司更换的其他厂家生产的水泵,均清清楚楚的对轴功率予以了标识及说明。另外,虽然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表明了轴功率,但由其提供的产品实物与产品说明书不相符这一客观事实,足以认定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该批产品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依法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上海某某公司随同产品提供的《产品合格证》系伪造,该批产品实系不合格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之规定,生产及销售的合格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经刚才的庭审调查及质证,上海某某公司随同该批产品提供的所谓《产品合格证》中,竟然有8份证书系篡改伪造。由于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该批24台水泵有着严重质量问题,其产品实物上的铭牌大部分在安装的时候就已脱落,但仅从其生产销售给贵州某某公司编号为5060396这台水泵来看,该产品实物上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6月,而这台水泵的“产品合格证”的检验日期非常明显应为2004年6月,但被上海某某公司篡改伪造为2005年6月。由此可见,在特定的产品还未生产出来之前,其《产品合格证》竟然就已经先期被上海某某公司“生产”了出来,并且在该产品出厂时,该份“合格证”也就顺其自然的被篡改伪造成了其对应的出厂日期。代理人完全可以认为,上海某某公司这一违反法律规定,欺骗用户的行为,不仅凸显了其商业上的不诚信,更可以确认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给贵州某某公司的该批产品均系不合格产品,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关于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由魏某某签字并加盖贵州某某公司机修车间印章的《意见征询表》这一证据依法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的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出具证言,具体到本案,该买卖合同的购买方为贵州某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该份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应为贵州某某公司,而贵州某某公司机修车间仅为贵州某某公司下属的一个生产机构,依法不具备独立行使民事行为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职能仅仅是进行生产,而其印章也仅限于内部使用,不能对外进行任何行为及意思表示,故该份证据不能视为单位证言。那么该份证据如果仅从个人证言来看,魏某某虽然在该《意见征询表》上签了字,但经庭审调查,询问证人魏某某后可以得知,魏某某在2007年4月份之前均只负责贵州某某公司的电工工作,对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水泵情况并不知情,上海某某公司系采用欺骗的手段,隐瞒了其真实意图,骗取魏某某的同情,在该《意见征询表》上签了字,对此份证据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魏某某也出庭作证进行了否认。而综合以上代理人提出的上海某某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证据及事实,业足以推翻上海某某公司所提供的这一证据。
综上,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这一证据既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也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四、关于上海某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之规定,因为上海某某公司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贵州某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26100元,上海某某公司应该予以返还,而贵州某某公司在上海某某公司明确承诺更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但一直未予兑现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更换相应水泵及零、配件的费用35181元,以及由于该批水泵的更换,造成贵州某某公司局部停产的损失73161.62元,均应由责任人上海某某公司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上海某某公司在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仅不积极的与贵州某某公司协商处理,反而恶意提起诉讼,其本诉请求不仅于法无据,更于理不合,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而贵州某某公司因为上海某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提供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因此造成重大损失,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有鉴于此,恳请法院依据本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海某某公司的诉请,并支持贵州某某公司的诉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贵州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