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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跟庭随笔:专业律师让暴力拆迁无言以辩,还法律以尊严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9日
 2015年4月22日下午2:30,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A310室第二十法庭,原告房山区某企业诉长阳镇人民政府非法强拆案开始审理。原告的代理律师程东胜、曹星两位律师胸有成竹地坐在了原告席上。
  【案情简介】
  刘某(化名)是房山区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多年以前,该企业与房山区某村委会签订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并在土地上兴建了厂房,占地约一万三千多平方米。由于刘某经营有方,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效益蒸蒸日上。可是2012年,当地政府启动的一项开发建设项目使该企业面临被拆迁。双方在补偿数额上分歧较大,按照目前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企业损失重大,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再继续经营,当事人无法接受所以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就在企业领导还在想着如何与拆迁方进一步谈判的时候,长阳镇人民政府将其厂房认定为违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在24小时后即强制拆除了该企业的所有房屋。当事人无法咽下这口气,决心请律师依法维权,于是找到了专业代理征地拆迁案件多年且口碑极佳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程东胜和曹星两位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了这起和政府对抗的强拆案件。
  【庭审回放】
  庭审中,两位律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专业认真的质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逐一给予否定,并且以严密的逻辑思维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一一述说,将驳倒证据的理由充分而坚定地予以表达。听了两位律师的质证,可以直接感受到他们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律师首先指出:被告不具备实施强制拆除的职权,被告既无法证明原告房屋属于乡村规划区内,又无法证明其实施强拆措施是受上级政府委派,被告根据《城乡规划法》65条的规定作出拆除决定,并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属于超越法律职权的行为。其次,被告的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发布《限期拆除决定书》的1天后即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既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又剥夺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救济途径权利,且缺乏依法公告、财务清单、现场笔录等法定程序。最后,办案律师强调:被告作为政府机关本应该“文明执法、透明执政”,被告竟然滥用行政权利,以身试法强制拆除原告的合法住房,被告的强拆行为不仅违背了其自身职责,而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在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违法拆迁,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有法不依,滥用行政职权,无视百姓利益,被告的这种违法行为理应得到法院的纠正,民众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办案律师思路清晰,对镇政府的违法行为精准打击,动情动理,充分表达了人民对依法行政的期待,滔滔雄辩怎是一个“痛快”所能描述。就在法官让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时,被告的代理人只说了一句话:没有意见。紧张的庭审节凑戛然而止。在律师看来,和以往强拆单位死不认账胡搅蛮缠的情况相比,这个回答倒是让人心生敬意,可是从开庭任务的角度来说,失去了唇枪舌剑的对抗,这个无言以对的辩论意见着实让律师有种意犹未尽的遗憾。不管怎么说,到此为止,这场官司的结局似乎已经明了。

  【随笔感言】
  不管是构建和谐社会,还是倡导中国梦,本质上是要推动中国不断进步,首要前提是必须尊崇法治,政府部门尤其要率先垂范。征地拆迁中补偿协议的签订确实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可是因为拆迁关系着被拆迁人的重大利益,甚至是企业的生死存亡,自然不会轻易地作出妥协和让步。但是最终让被拆迁人低头的应当是神圣的法律和透明的程序,而不是地痞流氓式的暴力,更不是卑鄙地半夜下黑手。要知道,政府部门公信力不是靠弥补和狡辩能维护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早就三令五申禁止非法强拆,如果各省、市政府部门继续置若罔闻,任由非法强拆现象蔓延,甚至官商串通一气,那么整个社会就将如同患了恶性肿瘤一样不治,中国的进步将会变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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