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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婚约财产代理词
作者:赵红霞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23日

婚约财产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30000元买房款不属于彩礼钱,这是一审已认定的事实。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就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一般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因此,彩礼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该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婚前给付一般与缔结婚姻有关。(2)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
从彩礼的特点来看,彩礼是根据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娘家的。但本案的3万元购房款,并不是按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娘家的彩礼,而是用于婚后购买房屋的款项。一审时证人马某、王某的证言足以证明上诉人第一次给付的28000元是彩礼钱,第二次给付的3万元是用于结婚后购买房子的款。因此,3万元购房款不是彩礼钱。被上诉人应予以退还。
二、30000元买房款不属于赠与,这也是一审已认定的事实。
一审已证明并认定,结婚前由介绍人转交给被上诉人的3万元,其用途是用于上诉人与被上诉结婚后购房。因此,此款不是上诉人赠与三被上诉人的彩礼钱。
三、3万元购房款是上诉人婚前财产,为上诉人所有,三被上诉人应予退还。
3万元购房款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前由介绍人转交给被上诉人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3万元购房款是上诉人婚前财产这一事实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此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或结婚时间长短或离婚时子女由谁抚养而发生所有权转移或变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后三被上诉人未用3万元为上诉人买房子又未将3万元购房款交于上诉人,购房目的没有实现,三被上诉人应将上诉人的3万元退还给上诉人,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离婚,三被上诉人继续占有此款更没有合法根据,被上诉人获得的利益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又以购房款已花完为由,不予退还其理由是不成立的。这里值得提及的是,上诉人的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上诉人的母亲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需天天服药维持。上诉人与被上诉结婚时的花费、彩礼钱和购房款等均是向银行贷款或向个人借的高利借款,现仍欠外债无力偿还。
一审法院以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已生育子女且所生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为由,判决买房款30000元不予退还是错误的。这里值得说明的是,子女的抚养费上诉人一直在支付。三被上诉人否认收到此款并拒绝返还,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上诉人请求返还3万元购房款的请求有理,于法有据,被上诉人告负有返还的义务。
综上所述,30000元买房款即不属于彩礼钱又不属于赠与。在没有购房或离婚后被上诉人应将此款退还给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给予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