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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刘晓荭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7日
 2014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适用于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情况不适用于的工伤标准
    城镇居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人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河南省2014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447960.6元
   农村标准169506.8元
   二级
   城市标准403164.54元
   农村标准152556.12元
   三级
   城市标准358368.48元
   农村标准135605.44元
   四级
   城市标准313572.42元
   农村标准118654.76元
   五级
   城市标准268776.36元
   农村标准101704.08元
   六级
   城市标准223980.30元
   农村标准84753.40元
   七级
   城市标准179184.24元
   农村标准67802.72元
   八级
   城市标准134388.18元
   农村标准50852.04元
   九级
   城市标准89592.12元
   农村标准33901.36元
   十级
   城市标准44796.06元
   农村标准16950.68元


注:长年在城市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常见的证据有:暂住证、派出所证明等


伤残赔偿金之外,还应当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从5000至5万不等,从10级伤残对应5千元,每增加一个级别增加5000元。一级伤残和死亡均为5万。(此精神损害计算方法仅适用于安阳地区且不区分农村和城市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