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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功案例
作者:麻刚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18日
审判长、合议庭: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甘肃LS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lhs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经过庭前了解及参与本案庭审,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lhs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标准支付至95%的工程款。
lhs与cge签订的《HYTfg镇道路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对付款方式及进度做出了约定,确定“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总工程款95%,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路面工程完成后付清”,但在本案中,lhs所承建的工程被HYT交通局下发的了《HYT农村公路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路基塌方、边沟水毁、边坡塌方、油面沉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并要求项目部进行返工和维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此情况下,应当减少支付工程价款,而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合格工程标准支付95%的工程款,请二审法院对此进行纠正。
二、lhs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本案所涉工程全部税费。
cge与lhs签订的《HYTfg镇道路分项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明确约定“乙方应按国家税收规定范围内税额支付本协议工程路基总价的全部税金”,按照我国相关规定,该案所涉工程为营改增之前的工程,建设工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综合税率为5.36%,庭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涉案工程的一张《建筑业统一发票》和两张《税收完税证明》,用以证明该工程的综合税率为5.36%,本案中,涉案工程款为188万元,税费为1880000×5.36%=100768元,按照上述承包合同的约定,该100768元税款应由lhs承担。
    三、LS公司为修复该项工程所支出的修复费用应当由lhs承担。
    上述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本案中,lhs与cge签订的签订《HYTfg镇道路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因lhs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为无效合同,且该项目已被HYT交通局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返工修理,明显属于不合格工程,在此情况下,LS公司找人维修,并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应当由lhs承担。对于维修费的数额,LS公司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并且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
      该案二审改判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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