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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婚后成功阻止前妻要求宣告我方家庭购房约定无效律师方法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3日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后房屋纠纷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8-3结案)
栖霞法院离婚后房屋案件
遭遇:
双方已经通过诉讼离婚,前妻又希望分割我方和父母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份额【80%-20%】无效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驳回对方的无理请求

诉讼简要经过:
2019年5月6日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8月3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栖霞区法院-栖霞镇法庭-韩栋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前妻希望分割我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相关份额
但我方的份额较小才20%,我方父亲份额80%
对方认为我方家庭内部购买的房屋因利用其贷款因此该登记份额属于恶意串通
要求法院确认无效,并恢复登记我方应当占有70%,其父亲应当占有30%
为此庄荣华律师提供了,我方父亲持有的有关证据
1、我方曾经的卖房证据
2、我方本次购房的买房证据
3、我方所有的还贷证据
4、我方基础的居住证据
5、我方无其他住房的房产局证据
6、以及代理律师全面的答辩和法律意见

最终庄荣华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庭采纳
本案被清晰的证据无恶意串通行为,同时我方登记的份额来源也是自己的父亲。
因此出资和登记形式符合法律和情理、以及社会习惯。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A与被告B、C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栋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组合性贷款合同、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B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个贷明细查询表,C举证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书、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结清证明、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C名下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卡内账户明细查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赠与合同、B名下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清单,B举证的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案涉不动产依据2016年3月7日C、B与卖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 6年3月14日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首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证编号。C及其妻子D与B签订赠与合同显示在即明确
了所有权证号为,显然不符合常理。C举证的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一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妻子D在2015年12月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字约定购房款为156万元,同时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2016年3月,由C、被告B与案外人另行签订善意一芋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30万元,但对付款方式及时 来作出明确约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中介公司为同一公示的为同一处房产、实际购房款相同。结合C先后将其名一互动产出售筹集购房首付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主张的与妻子D欲在南京城区购买房屋的事实。在与卖房人丁房屋买意串通,损害其的合法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三日

律师资料

庄荣华律师
电话:137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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