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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夫妻离婚诉讼期间将房屋卖出,出售房屋款怎么分
作者:庄荣华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6日

首次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开庭调解离婚案】
2个月快速离婚
诉讼期间将共同房屋出售,并分割出售款
2016年10月9日结案
女方多分5万房屋折价款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分居,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同时居住在外地。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尤忠华【速裁庭】。

立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9日,历时2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出售款双方分割,女方多得5万元。【女方得91万,男方得86万】
3、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本案在诉讼庭审后,两次庭审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2个月快速离婚,双方唯一争议的房屋是本案处理的焦点,而双方均无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的能力,故出售房屋系唯一的出路,但是被告第一次庭审坚持拿房,又不同意出售,庭后又对房屋评估程序采取抵抗态度,后续律师进一步与法院沟通,积极协调当事人之间协商此事,最终使得双方理性面对问题,而且在第二次开庭之中成功说服对方,让我方多分5万元,此举也相应的适当照顾女方,兼顾婚姻法的公平正义原则,至此调解完毕,当场拿到调解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十分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6民初X号
原告:A,女,汉族,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尤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B于2012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出卖昆山市屋款属于原被告双方的177万元,原告A分得91万元,被告B分得86万元;被告B于收到买方给付的首付款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9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824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半收取4120元,由原告A负担2120元,被告B负担2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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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技巧——离婚房产折价款的执行方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 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 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 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 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 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资料

庄荣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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