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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是否要担责?

作者:孙术校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23日

【案情】
杨某大学毕业后留在省会工作,为上班方便,就买了一辆轿车。几个月前,大学同学小于跟女朋友回老家谈论结婚的事情,要借用杨某的车回去充面子。车刚买了没几个月,杨某也不太愿意,可想到小于虽然没买车,但经常开车,也算是熟练,而且自家车也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便将车借给了小于。可让杨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小于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过马路的李女士撞伤,李女士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女士的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于、小杨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杨某好心将车借给小于,车辆的各种保险也都交着。这种情况下,杨某需要承担责任吗?
【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使用人和所有人不一致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那么其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过程中的过错情形进行了规定,过错情形主要有: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案中,杨某在出借机动车的过程中不存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过错情形,因此,其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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