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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作者:孙术校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摘要:“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持续发酵,在社会上引起了对酒店安保义务是否落实的讨论热潮,那么“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给了我们什么启示呢? 
外出旅行,入住酒店,作为酒店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呢?
顾客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对顾客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酒店方应履行的义务具体有哪些呢?
1.尊重和保障客人的人权
人权也包括了隐私权,酒店的客房一旦出租,客房的使用权即属于客人,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该房间。
2.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保障客人的财物安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务,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4.告知客人注意安全的义务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危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这种地点如游泳池、健身房等。
5.提供符合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
6.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提供商品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
假如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可以要求酒店赔偿呢?
如果因酒店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此有如下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顾客与酒店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酒店对于违约是否具有过错,并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酒店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和颐酒店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承当侵权责任,构成责任竞合,合同违约主要是赔偿财产损失,而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只适用于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也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间接损失也包含在内,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方式要求赔偿。
对于和颐酒店女生遇袭案,和颐酒店的处理方式必然是不合理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女生遭遇袭击,人身和精神都遭到损害,对于酒店,应完善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受害者进行事件处理,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对日后的管理工作引起警醒。
现在很多人都在讨论“女生应该如何自救”、“如何向路人证明你跟劫匪不是情侣”还有很多人发来自救攻略,然而小编想说,在位于北京,通过正规渠道预定、拥有连锁资格认证,并且设有摄像头的酒店发生这样的事情,其他偏僻或封闭的地方,遭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应对,所以单纯的学会自救不够,还是要提高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意识,或加强对酒店违反保障义务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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