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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打官司如何举证

作者:孙术校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1日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相信不少人都听过,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恐怕也不需我再强调。但是实践中很多人是没有证据意识的,经常因为在法庭上提供不出有力证据导致败诉。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法庭上不用自己提供,也能获得这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打赢这场官司。


我们知道,我国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举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当事人在生活中应当自觉形成一种证据意识,对于重大的经济活动应当及时得收集和固定证据,例如借款要记得书写借据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证据的提供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有困难,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由法院调取或收集的。另外也有些证据是法院应当主动进行收集,或者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懂得这些证据规则,将极大的减轻当事人的举证压力,为赢得诉讼争取更大的机会。下面我就结合我国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些证据规则做一下讲解吧。
首先,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取或收集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上述证据或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因此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来调取或收集。但是因当注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收集必须要书面申请,并且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否则法院是不会进行调取或收集的。


其次,法院应当依职责主动收集的证据
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对于上述五项证据,法院是应当依职权进行主动调查收集的,并且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也仅限于这五项,其他任何证据想要法院收集,都需经当事人申请。其实这个也不难理解,因为法院的地位是中立的,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不能表现出对于任何一方的偏袒,否则就会导致案件审理的不公。因此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等超出当事人双方利益,否则法院不予主动调查收集。并且法院因为机构性质,其不属于侦查机关,因此无法赋予其广泛的侦查权,故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这五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说到的情形为公益诉讼,即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也即涉及公益诉讼的证据收益,也是由法院来承担,无需当事人进行举证。




最后,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提供的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上述证据是无需当事人进行举证的。
最后需要强调,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事人一定要积极地去主动收集,不能因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自己就放松警惕。毕竟法院工作量很大,有很多案件需要审理,并且法院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工作有时可能做的并不能令人满意。所以,能自己主动收集的证据,还是要积极地去收集,即使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调取或收集,我们也尽量配合法院工作,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主动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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