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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人威胁骚扰怎么办

作者:孙术校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陈某与王某(均为化名)曾系同班同学。某天,王某主动向案外人索要其偷拍并储存的陈某隐私视频,随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给他人。王某还曾借此视频,在网上对陈某进行言语骚扰和威胁。





个人隐私被传播,还遭遇同学骚扰威胁……这种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
7月13日,陈某选择勇敢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禁止行为人存储、控制及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行为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网络威胁、骚扰等行为。
收到申请后,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
人民法院判断人格权禁令申请是否成立,应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该禁令是否遵循比例原则,即作出禁令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涉案视频涉及的行为人主体是申请人,视频中包含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人格权范畴。从被申请人获得隐私视频的经过,以及向他人进行传播,借该视频以言语方式对申请人进行骚扰和威胁等行为来看,被申请人有明显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观故意,且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中。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相关行为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基于以上因素考量,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的隐私权系具体人格权,且申请人隐私权所涉内容与社会公益事项无关,也不与他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产生冲突,不会造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本案中申请人的隐私权具有充分保护的必要性。
近日,某地互联网法院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禁止被申请人借涉案视频对申请人实施一切威胁、骚扰等类似行为。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当民事主体面临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禁令,以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人格权保护预防、侵害阻却的法律制度。
传统上,人格权主要为一种消极防御性的权能,但仅是消极防御和事后补救在网络时代并不足以给予当事人全面保护。为满足事前防范的需求,我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针对人格权侵害的禁令救济制度,从而构建一套人格权侵害领域中预防性责任形式的快速实现机制。在当前大数据时代和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具有无限放大效应,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其后果具有易扩散性和不可逆性,难以恢复原状。鼓励权利人积极行使人格权,消除影响权利圆满实现状态的因素或者危险,从而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97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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