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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作者:李江玲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如果由于一方存在某些情形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基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各种问题,现本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分析与总结 。
1、《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
 2、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和害精神损害。一般情况下因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不离婚而只要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不要求离婚而单单只是提出损害赔偿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处理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因此,当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之后不能另行提出。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出损害赔偿的处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法院最终仍然判决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起诉讼。另言之,如果被告同意离婚的,就只能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后不得另行单独提出。
       一审时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期间才提出的,由于人们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因此,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进行判决,需告知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单独提起诉讼。
6、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损害赔偿的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