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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勿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解除,浪费人力物力
作者:付华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25日
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勿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解除,浪费人力物力
    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表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合同文本是被上诉人自行起草,不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一审法院判决确属错误,要求本所律师代理其二审诉讼。经认真研究和收集新的证据,认为确实不构成重大误解,并且有其它发回重审的理由。经过开庭审理和多次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判决结案,改判我方当事人胜诉。
    针对本案,律师发表的代理词如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纪原告的委托,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高军绪、付华律师代理纪原告邵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案前代理律师对本案进行大量的调查,并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代理律师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九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一审判决第1-2页中明确被上诉人代理人律师一律师二出庭参加庭审。但是在实际庭审中,代表被上诉人参加庭审的是李律师,而李律师恰恰是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民五庭法官某某的妻子,不能代理受诉法院的案件。但是,李律师却在一审庭审时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庭审,因此一审庭审整个过程违反法律程序,应当依法裁定发回重审。
二、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
1、转让方纪某上诉人纪原告与被上诉人邵被告签订的《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第一条明确说明【甲方同时将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原合同文本、执照及各种原始单据一并交于乙方】这说明被上诉人邵被告涉诉彩票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相关情况是知情,况且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明确记载: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的一个星期之前,上诉人纪原告已将与体彩中签订的协议书交予被上诉人邵被告邵被告在一审时已做为证据提交),足以证明上诉人邵被告已充分了解涉诉彩票站的经营权和产权情况
录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起草的《中国体育彩票产权转让合同书》,上诉人只是签了字,对涉诉体彩只能转让经营权而权归体彩中心是明知的,起诉时声称不能取得权构成重大误解,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第四条明确提到甲方提出因与市体彩中心签订了六年合同,而且上诉人已经将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终端机押金13000元的押金条及附属单据交给了被上诉人。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对上诉人与第三人市体彩中心之间的合同内容有明确和充分的认知。
3、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该协议书第二条(一)、1终端机由甲方体彩中心负责配置,乙方交纳押金后领取使用,终端机押金为13000元,IVT600元,终端机属于甲方体彩中心所有,乙方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因此,被上诉人整个交易情形全部知情,不可能产生重大误解。
4、被上诉人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受过高等教育,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文字素养,具备对合同内容的准确认知和理解能力。而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由被上诉人在充分解读第三方合同的前提下自行拟定的,必然对合同内容做到了准确且清晰的理解。综合上述两点,被上诉人不存在对合同产生误解的主客观因素。
5、《彩票管理条例》于200971日开始实施,彩票机(销售终端)所有权归体彩中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在《彩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的20136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对于《彩票管理条例》是明知的,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合同有重大误解,这就等于认定被上诉人对《彩票管理条例》有重大误解?!
三、第三人市体彩中心是允许转让彩票机(销售终端)的,只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人体彩中心的实际做法以及(2013209号文件的规定,第三人体彩中心对经营者私下转让彩票终端机的情况,是通过与原业主终止协议,和新业主补办协议的办法解决的,丝毫不存在转让终端机后,新业主无法经营的情况(见一审判决第4-5页),一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了此事,但是一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录音证据里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办理更名过户,但被上诉人不同意,未能办理成功。
四、被上诉因经营不善,故意编造对合同的重大误解的谎言,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因暂无经营场所,出于仁义和善意上诉人暂时帮助被上诉人代理经营彩票机3个月被上诉人自营1个月后提起诉。根据体彩中心提供的销售记录来看,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该彩票站经营不善法达到盈利的目的故意编造对合同的重大误解的谎言,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能客观公正公平的审查案件事实,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