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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劳务纠纷
作者:周长民 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4日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自201410月在被告刘某承包的鼓楼区某工地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口头约定劳务费5500元,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工资部分现金,部分转账。20153月前都能正常发放,此后每月发放部分月2000元左右,2016117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状况下为了达到不支付剩余工资的目的擅自将挖机开走,并嫁祸原告说挖机损坏,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
律师接受委托后,关于被告主张的挖机损失可以不用考虑,即使有损失也是与本案主张的劳务费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认为本案首先要证明两个问题,一,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证据,二、原告工作时间的证据,三、原告工资数额的证据。通过律师的分析,原告提供了2014年被告为多主张损失向原告出具的关于工资5500元的证明,以此来确定原告的工资。
判决结果:
被告不认可提供的证明是原告真实工资,因提供不出反驳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工资5500元的数额。达到了原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