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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政府借款民众上亿元未还之法律思考
作者:关淼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1996年,因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修建新长铁路,江苏盐城市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扣除辖区内职工工资,向百姓“借款”1.129155亿元,2005年,铁路建成投入运营。按约定,到2008年,政府所借款项就要还清。但是16年过去了,盐城市政府至今都没有归还修建新长铁路的借款。
一、关于借款时效
根据报道,盐政发(1995324号文件显示,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按银行同档利率分3年还本付息。铁路运营时间为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08年应还清。
根据《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中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成为计算时效的关键,也就是说从2005年具体运营的某月某日起到2008的某月某日止就是还款期限。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在2008年某月某日至2010年某月某日,如债权人没有主张过权利那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二、利息期限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据报道,盐政发(1995324号文件显示,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按银行同档利率分3年还本付息。针对政府五年不计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首先,政府在性质上属于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其次,从借款性质来说,可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那么,本案中属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既然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本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但是由于政府作为法人与一般法人不同,具有一定的行政强制,在本案中政府并无尊重借款公民的意见,强行约定了借款利息的计算及期限,因此,我所律师认为,借款市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的约定主张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八也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同时,借款市民可依照政府承诺“在铁路运营后即2005年后的3年按照银行同档利率付息并归还本金”,依法得到约定利息,并且借款市民可主张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即2008年开始逾期还款利息,标准为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
三、相关债权人可依普通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本案中诉讼标的为均为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种类,各借款人可按照普通共同诉讼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按照法律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四、诉讼费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第十九条,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本案中,各借款人如诉至人民法院应先预交诉讼费用,待人民法院判决胜诉后,案件的受理费用则由政府负担。
五、借款市民应做好证据保全
出借市民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借款凭证,例如报道上示明的《江苏省盐城市铁路建设资金专用收据》等其他借资证明,并积极获取和保留主张过债权的相应证据,届时维护自己权利。
六、政府应将借款单据进行公开
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公民对政府的信赖,政府应为保护着维持着公民的信赖利益,将相应的借款单据进行公开,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维护政府的诚信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