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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场舞之法律分析
作者:关淼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6日
      广场舞曾被一些媒体大力推荐,甚至把跳广场舞当成城市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加以宣扬。但是广场舞的弊端日益显现在我们面前:现有很多市民反映,广场舞喧闹的音乐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与学习,广场舞团体长时间侵占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分享公共资源公平享有的权益。
针对上述市民反映现象,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认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有法可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广场舞所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应属于“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且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因此,广场舞的进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注意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但是所产生的音量到何种程度才能称之为噪音,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标准》2类(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昼间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因此超出法律规定的广场舞环境噪声标准应当予以禁止。20111031日修订通过、20121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亦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政府机构有义务对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分别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分类进行。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和处罚。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其中包含居民住宅、医疗卫生、康复疗养、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的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责令改正和处罚,并规定“严重干扰周围环境、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是指经邻近两户以上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干扰周围环境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环境噪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按照管理规约行使监督管理权。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三、对噪声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罚款标准是对单位处二万元,对个人处一千元。
 四、市民有权对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噪音行为进行制止或举报,并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且根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