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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广州废止城市房屋行政强拆制度只是例行程序
作者:关淼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26日

一、《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依法废止只是例行程序。因为国务院于2011119日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在该条例的附则中公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且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取消了行政强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在位阶上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在国家制定的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虽存在行政强拆制度,但因为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废止了这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只是例行程序,公告于公众,因此在实践中,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即已失效,行政强拆制度不复存在,所有于条例公告之后的拆迁都应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去年3
月公告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拟规定“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对于“钉子户”并非束手无策,无法可依,只是行政强拆变为司法强拆。
    另外,《条例》也规定了对于“强拆”的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至于如何赔偿,依照什么标准赔偿,条例和征求意见稿都未规定。
    同时,在这部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规定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上限。即“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于所处区域的新建普通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