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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关于离婚纠纷案件中财产及孩子抚养权分配的探讨
作者:董海洋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25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出现了与以往很大不同程度上的转变,人们不再固守从一而终的老观念,离婚自由成为了很多人的婚姻观念以及解除婚姻桎梏的信条。婚姻,有时不单单是恋爱中的两个人的事,有时更是两个家庭的事,有了小孩后更是关系到孩子健康成长的大事。因此,不管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并不是儿戏,也不是随便就应该去行使的权利。如果婚姻能够得以维系,不论是当事人双方、法院,甚至是律师都是希望所有人家庭幸福的。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没有和好可能,之后关于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分配问题的一些简要分析,以给在无助中的人们一些参考。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个人认为,财产之于婚姻关系,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比如,婚前所购置的房屋、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婚前积累的存款等,时间节点为缔结婚姻关系之前)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别人给的)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你要了也没用)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拥有独立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根据目前很多家庭存在着一方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房屋分割情况进行分析,示解。这种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
很多夫妻离婚的主要牵绊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因为抚养权问题协商无果而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抚养权,其实,抚养权的归属也是有据可查,主要是有利于孩子为原则。男女双方不如参考以下几点来事先估计自己争夺抚养权的把握有多大: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男女双方的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工作是否稳定、居住条件
3、离婚前小孩随男女双方父母哪一方多些
410岁以上的孩子的个人意见
5、男女双方有无对孩子抚养不利的恶习或者作风
。。。。。
以上只是个人积累的一点经验,会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不断完善。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