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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刘某等十二人盗窃京沪高铁电缆、防落梁一案
作者:王建业 律师  时间:2015年03月25日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刘某等十二人交叉结伙,在京沪高铁建设线路上盗割电力电缆,盗窃后将盗割的电力电缆销赃,共计盗窃电力电缆8次,盗窃电力电缆8次,盗窃电力电缆总价值人民币31万元。盗窃防落梁挡块21次共计161块,盗窃防落梁挡块总价值20万元。被盗电力电缆、盗窃防落梁挡块总价值人民币51万元。委托人刘某参与盗窃京沪高铁电力电缆4次,价值人民币11万元。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济南铁路运输分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接受刘某的委托后我立即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印案卷,认真进行了阅卷并做了详尽的阅卷记录。阅卷后发现检方指控的盗窃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辩护已无工作可做,只能在量刑辩护上做工作。
    主要围绕着量刑辩护开展工作。案卷记载委托人刘某分别在2010年8月一天、2010年9月下旬一天、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上旬一天共计参与盗窃电力电缆4次,盗窃YJY63---10kv1﹡95电力电缆1800米,价值11万元。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结合最高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高院量刑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下辩护意见:
1、刘某在该起共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证实了刘某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处于从犯的地位,就应当依法对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被告人刘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如实的交代,有坦白情节并愿意缴纳罚金。。
坦白虽然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但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坦白从宽”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长期被执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即符合坦白的特点。在济南铁路公安处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刘某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询问笔录,也可以发现,被告人刘某在接受讯问时,也是积极、主动地交代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丝毫隐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3】6号)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做了如实供述,让公安机关减轻了破案难度,节省了司法资源。鉴于被告人归案后的态度,应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能更好地体现我们党和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原则,也有利于对其他犯罪分子的影响和教育。对被告人自身而言,也能促使其改过自新,使其切身体会到国家对他们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快其改过自新的进程,尽快回归社会。应酌情对刘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以前没有犯罪前科,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反省,并全部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在律师会见时,对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刘某表示了深深地忏悔。庭审中刘某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达了积极认罪和悔改的意愿,表明其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4、被告人刘某身患重病,这虽然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提醒合议庭在量刑中对此情节给予充分考虑。
本案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提醒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刘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刘某无前科、劣迹,如实交待罪行,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要求对刘某从轻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最终,法院对刘某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