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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全损车辆破保险公司“无责拒赔”获全额赔付
作者:刘舟 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02日
导读:一般而言,对于车主自身的车辆损失,己方保险公司仅在车主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进行理赔,而对于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己方保险公司的做法往往是“无责拒赔”。在以下案例中,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但是本团队律师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到的办案技巧,通过非诉途径就高效、圆满地完成了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实现了全额理赔。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9日,王天某驾驶鲁PC1188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双某驾驶的赣J23933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沪昆高速公路往西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鲁PC1188重型半挂牵引车因事故违停在快车道上。事故发生约45分钟,邓建某驾驶粤TWW687小型轿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处,与鲁PC1188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与右侧护栏相撞,造成粤TWW687小车驾驶人邓建某及乘车人管超某、李万某死亡,乘车人管峰某、李凤某受伤,两车及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而后,省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鲁PC1188驾驶人王天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赣J23933驾驶人王双某和粤TWW687驾驶人邓建某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李万某、管超某、管峰某、李凤某无责任。


粤TWW687小型轿车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为管峰某。2015年11月23日,管峰某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车辆粤TWW687推定全损协议书》,约定在被保险人提交商业保险单正本及其他索赔资料后,平安财险公司按车辆损失金额(全损金额减残值金额)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等予以理算赔付。之后,管峰某就车辆损失金额向平安财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平安财险公司仅同意被保险车辆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的范围内赔付。即,不同意全部(全责)赔付,只愿意按同等责任中的同等责任赔付。
 
律师代理
本交通事故团队代理本案后,认为平安财险公司拒绝向管峰某就粤TWW687的损失进行全额理赔的做法有悖于《保险法》的规定。


经研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有两种主张权利的方式。


第一种,按照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鲁PC1188驾驶人王天某和赣J23933驾驶人王双某在本起事故中都承担事故责任,所以,粤TWW687车辆的损失可以向鲁PC1188方和赣J23933方主张索赔,粤TWW687方所需承担的责任可向己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此种主张方式比较常见,但也比较麻烦。向鲁PC1188方和赣J23933方主张索赔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时间成本很高;另外,上述两方的保险在理赔本起事故的人身伤亡损失时差不多用足,难以支付粤TWW687方车辆损失,有执行上的风险。


第二种,《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是关于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后再代位求偿的规定。即,粤TWW687方虽然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样可以要求平安财险公司全部理赔己方的车辆损失,然后把向鲁PC1188方和赣J23933方主张赔偿车损的权利转给平安财险公司。


第二种方式,实践中很多车主因为不懂法律规定而接受了保险公司按己方责任大小理赔的方式,剩下的损失要么自己向侵权方主张,要么因为侵权方没有赔偿能力而被迫放弃。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全额赔付再去代位求偿。即使车主在申请理赔时主动提出,甚至拿出法律依据、判例,保险公司也不会如此理赔的。原因是,代位求偿所需花费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都很高,并且往往被求偿人是不具备赔偿能力的。


本团队律师先向平安财险公司就粤TWW687方应依法全额赔付发了一份律师函,平安财险公司未予重视,在代理律师的意料之中。之后,以粤TWW687方名义写了封投诉及建议函至广东省保监局。着重说明平安财险公司“无责免赔”的做法与中国保监会于2011年出台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悖,并且与法律背道而驰。


其实,类似投诉也比较多,但很少有纠正过来的。这次,代理律师通过投诉维权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向侵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而且面临执行难的问题。第二,代理律师在研究广东省保监局在处理保险纠纷投诉时看到了希望。该局在2015年针对消费者投诉专门出台了《广东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指南》,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范围、所需材料以及处理流程等进行了说明。从中,代理律师看到了广东省保监局对此类纠纷的重视,以及从网上的一些新闻报道中了解到近期该局在开展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活动,可见其重视程度。那么,我们就可以借着这强劲势头办事。


果不其然,投诉及建议函发送出不久,广东省保监局介入调查,平安财险公司很快就依法履行了全额赔付义务。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就解决了一起可能一年都解决不了的纠纷,关键是,兵不血刃。
 
经验总结
保险公司一直都怠于施行代位求偿制度,其原因包括追偿成本过高、被保险人消极配合以及第三方投保率低,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坏账风险等。在这样的背景下,律师要帮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就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有效的促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有时候,诉讼并非唯一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当然,非诉途径也得排兵布阵、知己知彼、精准打击,最重要的是,维权一定要合法,不能采取非法的方式。
 
法律评析
保险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通过经济补偿手段来分散集中化的危险,是合众人之力来帮助出现意外之人。在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基金获得补偿或者赔付,这是用每个参保人的保费分摊某个特定保险人的损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第三人有责任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基于此,被保险人就获得了向保险人理赔和向侵权人追偿的两种弥补损失的方法。


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


在车辆损失保险的赔付中,保险公司一直坚持“按责赔付”的原则,该原则一直颇受非议。已经有许多法院认定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该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然后获得向侵权人代位求偿的权利。在本案中,本团队律师也通过投诉的救济途径,帮助当事人打破保险公司“按责赔付”的原则,获得应有的赔偿金额。当然,保险公司在赔付金额内享有对本案其他当事人的求偿权利。


2011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出台《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推动代位求偿制度在车险市场的运用。2012年《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例》中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些制度的相继出台,给被保险人打破保险公司“按责赔付”的原则提供了依据。


代位求偿制度的推广,有利于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利,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着更多的责任,转变了服务理念,缓解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最大化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