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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战而屈人之兵:工程欠款二十日内追回
作者:王佰光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1日
不战而屈人之兵:工程欠款二十日内追回
本站讯20146月,王佰光律师处理了一起追讨工程质保金案件。通过诉前调解与诉后调解,在法院尚未启动审判程序时,帮助委托人追回工程款30万元。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对方答应多偿还委托人3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案情介绍
2012年下半年,河南周口的王先生承包了天津某建筑工地一项工程,向发包方的代理人刘某某支付了30万元质保金。然而,此工程因为各种原因迟迟不能动工,后刘某某告知王先生此项工程不再实施。王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刘某某追讨其缴纳的质保金,但刘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拖,到2013年年底,王先生未从刘某某处得到任何欠款。
2014年年初,王先生来天津找到王佰光律师,说明了具体的情况,但是考虑到以后可能还要与刘某某合作其他项目,暂时决定不去法院提起诉讼,但王律师告知他,拖欠工程款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0145月,王先生从河南周口赶到天津,向王律师叙明来由。原来,在这五个月内,刘某某没有向王先生归还任何欠款,希望委托王律师办理这件事。接受委托后,王律师一方面通过各方渠道收集刘某某以及委托单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准备了起诉所需的所有证据材料。在立案之前,王律师与刘某某通电话进行了一番谈判,刘某某在立案之前归还了王先生15万元,但剩余15万元迟迟不予归还。因此,王律师将刘先生以及委托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欠款,并进一步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进行沟通。经过几番沟通,委托单位的负责人约见了王律师,王律师与助理到委托单位与单位负责人进行谈判。最后,经过一番努力,单位负责人立即归还了拖欠王先生的15万元欠款,并且,为了弥补王先生一年多以来为追讨欠款所受到的损失,决定给予王先生3万元作为补偿。
案件评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拖欠款项的事情时有发生,要追回欠款,需要考虑多方面的条件。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王律师认识到,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与最佳途径,调解往往比诉讼更容易达到委托人的目的,但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技巧就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