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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重庆市晚婚、晚育的规定
作者:高增珍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8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4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