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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谈饮酒致人伤亡共饮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张泽云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5日
我国有着上千年的传统酒文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为注重以酒沟通交流。然而,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起社会关注与热议。我国的法律并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者禁止公民在饮酒后的特定行为。从法律角度来判断共饮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分析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因为酒量的大小只有饮酒人自己清楚,而且在饮酒的过程中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而改变,即使相当熟悉的人也难以掌握,因此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损害的后果,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共饮人在饮酒过程中对饮酒人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否则,共饮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共同饮酒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首先共同饮酒是一种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也无任何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过程中一旦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第二,共同饮酒过程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规定“其它义务”虽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它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尽到的概括性和原则性义务。第三,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因共饮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共饮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共饮人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首先,在饮酒过程中引发的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害,共饮人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以及酒量的大小,这是共饮人是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在饮酒过程中少量、礼节性或善意的劝酒,此时对方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这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但其未能说明自身情况或未能节制的,共饮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共饮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如果虽然不明知对方的情况,仍大量地劝酒,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在饮酒过程中是否有明显的强制性劝酒行为。如饮酒人已经说明自身的情况,共饮人仍采用强制手段或用语言刺激对方,强迫其喝酒,导致伤害的,只要共饮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错,对此产生的后果,共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对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这种强制性行为不是暴力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对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第四,共饮人应当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适当照顾。从道德要求角度看,对参与人的饮酒数量应当加以控制,对其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共饮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对饮酒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饮酒过程中共饮人即使未劝酒但放任饮酒人过量饮酒,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共饮人承担的责任。
 
三、共饮人承担的法律义务。醉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共饮人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虽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饮人安全保障义务和侵害赔偿责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醉酒人的酒后行为共饮人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的明文规定,在明知对方有驾车、游泳、剧烈活动等行为的而不加以劝阻,如果造成损害,共饮人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就有了法律上的义务。首先,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饮酒人出现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其停止酗酒,必要时通知其亲友及时排除危险。第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人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照顾并及时护送其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否则导致饮酒人伤害的则应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从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知,法律赋予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
 
四、共饮人致人伤亡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受害方享有赔偿请求权予。目前,饮酒地点很少有安装监控设施,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责任难以认定。受害人因共同饮酒伤亡,共饮人应对损害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伤亡结果没有过错的事实应当负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饮酒习俗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能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受害方应负有对伤亡结果与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共饮人致人伤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醉酒伤亡相关责任的明确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不外乎两种,第一,过错责任原则。共饮人对因共同饮酒行为受到伤害的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共同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一般标准。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论是存在过错,还是过失,都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第二,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它情况,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原则多适用于根据当事人双方对过错责任举证均不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的判断。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因受害方主张赔偿对方具有给付能力的,也要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传承饮酒文化,倡导文明之风。莎士比亚说:每一杯过量的酒,都是魔鬼酿成的毒汁。珍爱生命,文明、适量的饮酒才能尽酒之功用,让饮者裨益身心,使社会和谐、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