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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抢劫罪成功辩护要掌握的法律要点
作者:邓琼泉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0日
抢劫罪辨析 
 
  1.客体   属于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这对于认定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有重要意义。      2.对象   主要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对抢动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债权凭证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抢劫债权凭证的目的是为消灭债权债务。如果与债权债务无关的人抢劫了债权凭证,则会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定为抢劫罪。 (2)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1】违禁品。   违禁品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关键要看刑法是否已经专门规定了抢劫相关违禁品的犯罪,如果己规定,则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如刑法规定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如果未规定,就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第7条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论是否成立牵连犯关系)。  【2】抢劫赌资、赃款赃物。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3】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两抢解释》第7条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信用卡的认定   抢劫信用卡,无论是否使用都认定为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但并非独立诈骗罪,而是为使抢劫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所以,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不构成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   但是否使用对抢劫罪数额的认定关系密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5】抢劫机动车的处理 。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3.客观方面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是复合行为,即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组成。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关键是要理解“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含义。  (1)对暴力的理解。  【1】暴力的对象   必须是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实施。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是直椄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暴力通常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实施,有时也可能针对在场的上述人的亲友。注意暴力的对象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但要求一定是为了劫财而使用暴力。  【2】暴力的程度。   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徤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程度。   常见的暴力手段有: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如果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而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2)对胁迫的理解。  【1】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如果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损毀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抢劫罪的胁迫行为有三个特征:   第一,胁迫内容的暴力性。   第二,胁迫行为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发出的,如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人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   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即行为人以如不答应其非法占有财物的要求就要当场实施某种暴力相威胁。  【2】胁迫行为多是赤裸裸的语言或者动作,但也可以通过潜在威胁的语言或者动作实施。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多人拦路围困他人,动手傁身,强取财物,但并未使用暴力,也未以明确的语言动作实施暴力威胁的案件,应认为这种案件的多人围困行为本身就表明了如果不答应取财要求就当场实施暴力的胁迫意图,构成抢劫罪。  (3)对其他方法的理解。   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是否属于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关键是看该手段是否已使被害人丧失了控制自已财物的能力,丧失了抗拒他人劫取自已财物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行为人仅仅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态而秘密窃取财物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利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屋內并且不备之机或者将被害人骗进屋內,将屋门锁上、拧住、堵住,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拿走在屋外的财物的,也应认定力抢劫罪。对被害人显露生殖器,使被害人害怕后丢弃财物的,也构成抢劫罪。  (4)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都必须是在非法占有财物时当场使用,才能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到现场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方法,就顺利地获取了财物,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是以犯罪实际取得的方法来定罪,其抢劫预备行为被吸收,不能单独定罪。如果犯罪分子还未着手实施其预谋的犯罪行为就被查获,或者刚一着手就被发现、制止而未得逞,应以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未遂行为的性质定罪。  (5)当场夺取财物包括从被害人手中夺取,也包括被害人被迫交出。  (6)对当场取得财物中“当场”的理解。   对当场取得财物中“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如甲用枪威逼在家的乙去单位给自已拿钱,尽管威胁实施的场所和取得财物的场所有一定距离,但仍是抢劫罪。  (7)抢劫罪中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强行劫取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不是基于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实施暴力等行为,在实施暴力行为后又见钱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则一般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夺罪。这也表明强行劫取的目的必须是在暴力行为实施之前或者之中产生,才构成抢劫罪,如果非法与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在暴力实施之后才产生,则一般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其他的犯罪。掌握这一点,对于正确认定同时存在杀人、伤害、强奸和取财行为,究竟定何罪具有关键的意义。   因此,《两抢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罪实行数罪并罚。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因为,在这种场各下,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既作为伤害、强奸行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又作为抢劫罪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也就是一个行为,在两个犯罪构成中都是要件之一,这违反了禁止对同一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但司法解释既然这样规定了,就应当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在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利用这一犯罪行为的余势而实施了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4.主观方面  (1)故意内容。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应注意,不应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为抢劫罪故意的全部內容。抢劫罪故意的完整表述是:通过暴力等手段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例外的情况是,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过程中,毁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对首要分子也要以抢劫罪认定(参见《刑法》第289条)。  (2)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押对方财物,或者强行索还借款、欠物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成立抢劫罪。《两抢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等规定处罚。      5.未成年人抢劫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述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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