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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诈骗罪辩护词
作者:邓琼泉 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30日
颜某勇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颜某勇本人及其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出席法庭辩护之前会见了颜某勇本人,认真研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细致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颜某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本案充其量是一个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因此,颜某勇无罪。

理由如下:      一、颜某勇接收了吴某钦的4万元钱,都是实名制的,就是以廖某祥的支付宝接收那2万元钱,也是在吴某钦转账之前颜某勇就如实告知的,又是通过支付宝这种第三方监控转账的,并且有微信印证,这种情况,充分证明颜某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实现非法占有。     

吴某钦在转账之前和转账之时,就通过颜某勇本人和妻弟罗某荣准确的知道颜某勇的真实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电话,微信等身份信息,并且颜某勇还邀请吴某钦到过自己的家里(见吴某钦的第一次陈述)。这种情况,充分证明颜某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实现非法占有。如果颜某勇主观上真的想非法占有这4万元钱,不可能让吴某钦这么准确的知道自己的几乎全部身份信息;客观上吴某钦只要拿这些证据去法院民事起诉颜某勇,吴某钦能够轻而易举的全部胜诉,颜某勇肯定败诉,客观上颜某勇能够非法占有得了吗。     

二、颜某勇与吴某钦2015年就通过罗某荣相互认识,认识后一直有微信和电话联系,在相互认识之后,吴某钦与颜某勇之间有生意上的相互往来,吴某钦与颜某勇的妻弟也有多次生意上的往来,这些事实,得到了吴某钦的陈述和颜某勇供述的相互印证,是确凿无疑的,是不容置疑的,这为双方发生经济上的纠纷提供了真实的坚实的土壤。颜某勇与吴某钦之间的唯一分歧是,颜某勇说之前吴某钦欠妻弟罗某荣7.8万钱(货款),吴某钦坚决否认。他们之间就此事都只有各自的陈述,证据的证明力是对等的,凭什么就只能采信吴某钦的说法就要否认颜某勇的说法呢?吴某钦坚决否认是可以理解的,第一,他否认这笔帐就可以不还,经济上可以获利。第二他还知道香烟是专卖品,没有取得烟草买卖许可的情况下,这么大金额的买卖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他还知道最近罗某荣因为买卖香烟被刑事关押在长沙看守所。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明知对自己不利,干嘛要承认。也许警方想以罗某荣的陈述和辨认笔录来证明颜某勇说谎,吴某钦说的是真实的;事实上恰恰相反,因为警方询问罗某荣的时候,罗某荣正因买卖香烟被关押在长沙看守所,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罗某荣承认有这笔香烟买卖交易,那么他的犯罪金额和次数就更多,量刑百分之百更重,换了谁,谁都不会承认。并且罗某荣还直截了当的否认吴某钦通过他认识的颜某勇,他还说他根本不认识吴某钦,好在吴某钦自己都承认是通过罗某荣认识了颜某勇,并且吴某钦自己都承认与罗某荣之间有多次买卖香烟生意上的往来。所以,罗某荣陈述的撒谎连傻子都看得出来。     


三,退一万步讲,2017年11月份,吴某钦在微信上主动向颜某勇提议要跟他做一次买卖香烟的生意,两个人的微信聊天可以充分印证,任何人都无权曲解和强奸他们自己的意思说不是想买卖香烟而是提前预谋好的诈骗。就算颜某勇没有按约交付香烟,也是一个没有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警方也不能因为吴某钦想要回这笔钱心切就按照吴某钦的意思强行认定为颜某勇是诈骗啊。寄空包裹是因为吴钦早就知道没有政府许可买卖香烟是违法犯罪的啊,所以他要想办法规避法律啊,他不是先寄了空包裹给颜某勇的嘛,他为什么要先寄空包裹给颜某勇,还不是为了规避法律的预演。颜某勇寄空包裹怎么就构成了犯罪了呢,还是一个没有履行合同的行为啊。     


 综上所述,颜某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可能,没有邮寄香烟给吴某钦只是没有履行合同,并且这个买卖香烟的合同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法律人心里都清楚。颜某勇没有履行合同吴某钦拿自己手里掌握的证据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追回自己的货款,警方通过刑事手段来为吴某钦追索货款实质上是将民事案件刑事化,是经不起推敲和检验的,我们将穷尽一切合法手段,包括适时发到网上或者邮寄法律专家团队探讨,不把这个案子得到公正合理解决,绝不停止申诉。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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